停车场管理方案【推荐5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好文供参考!1/17停车场管理方案【推荐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停车场管理方案【推荐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停车场管理方案【第一篇】对于本公司的车辆和外来车车辆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如下:1、进入本公司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3、车辆停放后,司机配合车管员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本公司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4、进场车辆严禁在公司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公司场内学习驾驶车辆。5、进入本公司停车场的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6、进入公司停车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好文供参考!2/17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德车辆进入。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8、进入本公司停车场车辆如有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车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管理:1、摩托车自行车需停到指定停放点停放。2、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清、修理摩托车。3、本公司不收取停车费用,因此如有遗失等概不负责。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第二篇】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好文供参考!3/17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好文供参考!4/17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停车场管理方案【第三篇】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好文供参考!5/17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XX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XX元罚款,以此类推。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停车场管理方案【第四篇】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好文供参考!6/17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好文供参考!7/17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好文供参考!8/17(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好文供参考!9/17(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好文供参考!10/17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停车设施;(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好文供参考!11/17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