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統一對台商企業的影響與應對莊昆明會計師美國、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照。獲得批准在中國執業網址:莊昆明會計師著作中國中國投資財經知識須知系列—中國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與免稅天堂公司運用實務—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國稅務機關如何對台商企業查帳—增值稅與出口退稅實務—加工貿易與海關保稅帳作業實務—投資規劃2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之主要內容•▲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發展過程▲•內資→外資→內外資統一﹘2008年1月1日起﹙•原先施行的“雙軌制”情況:•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而內資企業則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令主要差異▲•1.法律位階不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當於台灣的立法院)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則是中國國務院(相當於台灣的行政院)所制定的,僅為行政法規,其位階低於法律。•2.徵稅規定不同:•內、外資企稅之徵稅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稅率高低檔次不同、稅前扣除標準不同、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中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於2006年3月16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號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除了結束企業因“身分”不同而享受不同稅收待遇的時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約6500字,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徵收管理、附則等,共8章60條。•▲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的實質意義▲•1.實現“四個統一”:•(1)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2)統一並適當降低稅率;•(3)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2.整合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格局。•高新技術和節能環保產業則將成為未來稅收優惠的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內容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對象(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課稅範圍與稅率▲•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4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納稅人課稅範圍與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五章源泉扣繳•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5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規定•一、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第二十五條﹙•﹖﹘待明確﹗﹙二、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待明確﹗﹙(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三、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待明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自治州、自6治縣決定減徵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六、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七、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八、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十、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十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比較▲7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第四十三條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準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待明確﹗﹙•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8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9•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徵收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源泉扣繳:(§37、40)•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其所取得的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第五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0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過渡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1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對台商大陸投資之影響•原外商投資企業主要的所得稅優惠•外資生產性企業目前常享有二免三減半等諸多優惠稅率,稅率可能只有12%、15%,但未來要升為25%•但從事商業、服務業的台商,稅率由33%降為25%,稅負減輕。•▲新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調整▲•新稅法預計實施日期為2008年1月1日,但在第六十三條訂有信賴保護條款,舊案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