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营业税疑难解答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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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缴纳营业税疑难解答全科【问题】一单位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车辆为该单位车辆。请问,营业税的缴纳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解答】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不是简单的运输劳务,而主要是提供护卫、护送等服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问题】我公司租赁100亩土地,期限50年,租金100万,一次性支付租金,现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租出去,收到租金150万,我公司能否按50万缴纳营业税。我的依据是财税[2003]16号文:(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是否合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二十款是指转让其受让或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差额缴纳营业额。您租赁土地再转租,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差额纳税的范围,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同时计缴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问题】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计缴营业税时,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外,支付的报关费、拖车费可否作为营业额的扣减项目?【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的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问题】3我单位从事航空货运,发生境外业务时需要支付给境外机构航空过境费,地税部门要求代扣营业税,请问我们需要代扣吗?如何理解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于“境内”的解释?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只要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就视为来源于境内收入,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111号文件是不是与细则第四条自相矛盾?如果按照111号文件执行,我单位支付的航空过境费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不应该代扣营业税的。【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关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只适用于文件中列举的劳务(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劳务或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单位有一停工的工业企业,近期被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收将土地收储,收到土地补偿款2300万和地上建筑物补偿款300余万元,请问营业税如何缴纳?依据政策是什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4“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按规定不缴营业税。否则依据财税[2003]16号中的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种情况时,需按适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下称批复),对新疆国税《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作出答复,明确了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5批复指出,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新疆自治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问题】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解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问题】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的期初留抵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填什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的填表说明中:第四条规定: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九条规定: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6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问题】企业购进的燃料油生产润滑油,问购进燃料油的消费税能否抵扣?【解答】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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