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上财税在线实战讲师:孟彬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解析及筹划计巧—企业薪酬管理那些年的自己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一、职工薪酬;二、股权激励;三、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特殊事项的纳税风险管理;五、企业增资的税务风险;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录【案例】:《企业收入与缴税不配比,问题根源竟是职工薪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工具应用差异《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例:假设某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1000万元,包括住房补贴20万元,交通补贴1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按照老政策,该企业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为970万元,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970×14%=135.8万元,调增14.2万元。按照新政策,该企业税会无差异,职工福利费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140万元(1000×14%),不用调整。工具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三、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设置这一标准是防止企业利用福利性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例如企业在营利能力增长时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适当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额。【案例】:A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核算发现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计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万元,包括: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3、企业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200万元;4、企业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其中,第2项和第4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A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解析】:在34号公告生效前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2000-800=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168=632(万元)34号公告生效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1200+400+100=1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比34号公告生效前的计算方法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问题:2013年度已经计提并于2014年4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依据问题:2014年度已经计提并于2015年4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依据思考?公司老板是否发放工资?发多少?企业是否有盈利?是否进行分红?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案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依据:图表无效奖金计算器工具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某企业员工A月工资为5000元,2014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员工A2014年12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是多少?12月工资个税(5000-3500)*3%=4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30000/12=2500元30000*10%-105=2895元合计个人所得税45+2895=2940元如果A月工资为3000元呢?其他条件不变12月工资个税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30000-500)/12=2458.33(30000-500)*10-105=2845合计个人所得税2845元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多发的奖金额增加的税额180001,500.003%054000180011,500.0810%1051695.1011,155.10540004,500.0010%1055295.0000540014,500.0820%55510245.2014,950.201080009,000.0020%55521045.00001080019,000.0825%100525995.2514,950.25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多发的奖金额增加的税额180001,500.003%054000180011,500.0810%1051695.1011,155.1019283.331,606.9410%1051823.331283.331,283.33540004,500.0010%1055295.0000540014,500.0820%55510245.2014,950.2060187.55,015.6320%55511482.506187.56,187.50无效奖金总结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