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养中心开立的看护费收据不一定可以作为申报综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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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1號號號號※※※※安養中心開立的看護費收據不一定可以作為申報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安養中心開立的看護費收據不一定可以作為申報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安養中心開立的看護費收據不一定可以作為申報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安養中心開立的看護費收據不一定可以作為申報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隨著我國人口結構老齡化及老人壽命的延長,雙薪小家庭若家中有長年臥病在床的長輩,為方便照顧通常會請專職看護或送到安養中心或療養院代為照顧,每個月的費用至少3~5萬元,全年加起來可是一筆很大的開支,對於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或療養院所開立的收據,到底可不可以作為申報綜所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說明如下: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及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7780號函、財政部80.07.11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解釋,符合財政部規定的特定醫療機構所開立的養護費收據中純屬醫療行為部分(應單獨開立且最好有醫師診斷證明),始可申報為綜所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換言之,一般民間安養中心或療養院所開立的「看護費」或「養護費」收據,通常是膳食費及照顧費為主,從收據名稱上並無法知道真正的「醫療費」是多少,而且開立單位是否是經財政部核定的合格醫療院所,亦無法確認,因此常被國稅局剔除。所以,為了節稅納稅人最好將病患送到依法立案的公立單位,或與全民見健保有特約關係的醫療院所照護,其開立之收據附上醫師診斷證明,較易被國稅局採認。(資料來源:稅務旬刊2098期,財稅系羅能清老師提供99.0129)※99999999年年年年3333月開始調降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月開始調降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月開始調降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月開始調降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自99年3月開始調降之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汽機車強制險費率調降9.5%,調幅最大。金管會宣布,自99年3月開始,調降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汽車費率平均調降7%,機車平均也調降11.2%,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9.5%,調降的幅度,為8次調降費率之最。據了解,除了費率調降,金管會和保發中心等單位,最近也在精算研究,「是否將保障的額度新臺幣150萬元,加以提高」,可望至160萬元以上。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截至2009年6月底止,投保強制險的汽機車車輛數,已超過1,730萬輛,包括汽車725萬輛、機車1,005萬輛;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71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約新台幣1,327億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保金系李仁傑老師提供)990101號號號號※※※※降低兒童投保風險降低兒童投保風險降低兒童投保風險降低兒童投保風險99999999年年年年取消死亡給付喪葬費取消死亡給付喪葬費取消死亡給付喪葬費取消死亡給付喪葬費※※※※立院於99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14歲提高到15歲,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喪葬費用的規定,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降低兒童淪為保險詐財受害的風險。依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不過,這也引發外界憂心父母因覬覦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而謀害兒童。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國內保險業主管機關允許兒童保單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銷售,透過喪葬補助原則,「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違反兒童保護與保險誠信原則。她以韓國及澳門禁止18歲以下購買死亡保險為例,認為台灣對兒童投保的保護不夠嚴格。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也提案指出,依現行法規,兒童保險喪葬費用可高達新臺幣200萬元,形同變相給予投保者兒童死亡的保險給付,可能造成父母因覬覦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兇。修正條文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14歲提高到15歲,並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喪葬費用的規定,明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在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生效;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此外,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修正條文也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者,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前項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即新臺幣50萬元。(新聞來源:中央社)(保金系李仁傑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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