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反避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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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字号大中小】保护视力色:【打印】【收藏】【关闭】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加,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的问题日显突出。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54万多家,协议吸引外资12600多亿美元,实际吸收外资近6200亿美元。1993年-2001年我国连续9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首次超美国位列全球FDI第一大国,2005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603亿美元。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既是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肯定,更说明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正常规律不符的现象。一方面是外商不断投资、增资,不断新设企业或拓展生产经营,一方面是持续亏损,却乐此不疲。据统计,1988-1993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为40%,1994-2000年为65%-70%,2001年回落到60%,2002年-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仍在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亏损企业中有三分之二属于非正常亏损,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300亿元,而实际远远不止这个数。广州市的情况也不乐观,截至2004年底,广州市涉外企业登记11,000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8300多户,2004年亏损面仍达45.3%,个别行业亏损面高达70%。尽管亏损原因多种多样,但外商运用各种手法降低应税收入、转移应税利润等进行避税,无疑是一个主要因素。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对1,050户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高达60亿元,调整补税4.1亿元。可见,虚亏实盈,长亏不倒企业仍大量存在。(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据调查统计,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的合资企业几乎都变成了独资或外方控股公司,因为外商取得控股权后,不但牢牢掌握生产经营、价格制定和财务安排等主动权,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过渡优势,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以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目的。1.转让定价。从近年反避税情况分析,转让定价避税是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最主要手段,约占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购销方面,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便利条件,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另外,目前采用“低进低出”新方法转移利润的企业也不在少数;(2)提供劳务方面,通过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劳务,或境外关联公司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高价提供劳务来转移利润,最常见的是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和广告费分摊等转移利润;(3)融通资金方面,境外关联企业采用高利率向境内涉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加大境内企业财务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境内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避税也值得关注。如广州市某大型跨国企业关联企业间巨额资金免息融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6亿,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2.资本弱化。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贷款取代股本或缩小股本扩大融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营运资金,利用利息支出抵减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避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鼓动贷款,将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帐面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3.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满后,重新投资举办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并把老企业的业务转移到新办企业,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通过财务成本筹划延后获利年度等方法谋求税负最优化。4.利用避税港避税。通过假外资方式,以内资在国外注册成立公司避税,目前在中国已非常普遍。时至今日,除香港外,维尔京、开曼、萨摩亚和百慕大等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也日益成为中国避税者青睐之地。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维尔京、开曼、萨摩亚已分别成长为中国FDI第2、第7和第9大来源地。在这当中,假外资的比重应该是比较高的。至于全部的FDI中假外资的比重到底有多高,世界银行早在1992年就估计该比重已经达到25%;而许多专家学者则估计,到目前为止假外资的比重应该已超逾33%。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5.滥用税收协定。对不同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收法律会有不同的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手法。最常见的是采用“直通公司”方法进行避税,即未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居民公司希望享受我国与某国税收协定待遇,则通过在某国设立全资空壳子公司,将我国所得体现在该子公司,从而间接享受我国有关税收协定优惠,达到避税目的。(三)涉外企业成功避税的原因企业避税的原因很多,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欲望是避税主要动因,就我国而言,企业成功避税有国际税收环境,也有我国税收征管及反避税能力等原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1.跨国或跨地区集团经营模式,为公司自主内部定价避税创造条件。集团式经营有利于企业合理配置资源,为达到全球范围利润最大化,企业必然充分利用集团的价格内部化优势,通过税收筹划,制定最优税负的内部转让价格,以逃避税收。这是跨国企业最普遍、最直接的成功避税方法。2.我国与国外税收制度和财务制度差异,为涉外企业避税筹划有机可乘。如果我国有关税法的税率、征税对象与外国一致,就不存在避税筹划的问题。而实际上各国的税制差异以及相关联的财务制度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差异,给跨国企业提供实现避税重要外部环境。3.国际避税港的存在,为涉外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提供了方便。目前,国际存在不少既不征财产税又不征所得税的“纯避税地”,许多在中国投资的外商都在这些避税港设有子公司并经常利用避税港作为转移利润的基地,设计谋划全球避税方案。4.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和各国税收优惠不同,为涉外企业避税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竞相出台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有害税收竞争环境。另外,我国与外国签有大量优惠条款内容不一的税收协定,如预提税税率差异等,同时存在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这些都给跨国公司更大的筹划避税空间和滥用。5.我国征管水平不高,反避税能力不强,为涉外企业避税提供了舞台。目前,我国征管基础工作和征管手段薄弱,缺乏对企业经营情况、申报水平、国际国内行业产品或劳务交易价格和利润水平的收集和跟踪信息化管理,税务人员日常只忙于征收和对个案的稽查,缺乏宏观的、行业性的比较分析;具备国际税收、会计、外语和反避税工作经验等综合能力涉外税务人员缺乏,与拥有一批精通财税专业高级人才的跨国公司比较,税务部门显得势单力薄。6.地方政府对企业避税认识不足和纵容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庇护。吸引投资是地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突出政绩,盲目追求地区生产总值,对外商投资只数量,不重质量,往往靠牺牲税收利益吸引投资。因此,在目前地方可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空间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往往不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反避税工作,甚至纵容企业避税行为,总认为反避税会把企业吓跑,有损当地经济利益,给税务部门开展反避税工作带来干扰,也成为涉外企业避税的保护伞。(四)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反避税法规已渐成体系。自1986年开始反避税调查工作以来,先后制定了一定数量的法规。1991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转让定价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2002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2004年修订完善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逐步完善,体现了税务总局对反避税工作的重视,也为基层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近年来,在税务总局领导和指导下,我国反避税工作在各省市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相继稳步展开并取得长足的进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料反映,1995年至2005年转让定价调整入库税款共26.30亿元,仅2005年转让定价调整入库税款就高达4.6亿元,是十年前的15倍多,被调查的企业户数也逐年增加。2005年与日本税务机关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反避税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我们认为,我国反避税工作成效与目前企业避税的严峻状况比较,只是冰山一角,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破解,主要有:1.反避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1)转让定价有关法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我国反避税的重点是转让定价,但是由于相关内容比较简单、抽象,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难于操作的地方。如关联企业的认定,它是反避税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下,企业投资参股和控股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层级关系复杂,仅依征管法等有关关联企业的定义,税务部门难于进行确认,如我市曾对一跨国电信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发现仅关联企业界定的问题已非常复杂,需要多次向境外有关部门查询取证。(2)税收制度不完善制约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开展反避税工作除有独立的反避税法规和操作规程外,清晰明确的税收制度是开展反避税的根本,如果征税项目、征税权限等都不能确定,就谈对转让定价的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有不少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现行税法对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的征税界定不明确,被涉外企业利用进行避税,税务部门也难于进行合理调整。如我市某大型工业企业引进技术,企业认为是委托外方境外提供开发劳务,不涉及所得税和营业税。(3)缺少相关罚则,反避税工作缺乏震慑性。对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现行税法只赋予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的权限,而未制定相应的罚则。面对如此低的避税成本,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外商来说,税款能避则避。同时,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只能在事后进行,其调查的难度和成本决定了税务部门不能大面积对企业进行审计和调整。难怪关心税务部门反避税情况的企业少,主动申请预约定价的企业更少,长此下去,我国将成为涉外企业避税的天堂。(4)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反避税法规仍然空白。目前,我国反避税主要集中在转让定价,所以只对转让定价避税进行了专门立法。针对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和避税地等反避税法律还有待制定,而这些避税的行为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取得许多的经验。经调查,我国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问题也日显严重,已引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税务部门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限定股本负债特别是关联投资负债比例水平,限制利息费用列入成本,以打击避税行为;另外,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在国际上也十分普遍,一些国家国内法以及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有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由于我国征管力度不强,对适用税收协定预提税率的境外企业情况掌握不够,加上没有反滥用税收协定法规,所以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在我国是空白。2.反避税管理工作力度有待加强(1)反避税认识不足,难以形成反避税合力。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经济发展一定程度还依赖外资企业,一些地区只重视吸引外资,不重视对外资企业避税的管理,总担心对企业开展反避税会影响投资环境,而地方政府的这种思想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对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另外,反避税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往往让基层税务机关望而却步,因为一个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案从立案、调查、谈判到结案,不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而且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堪称一项大工程,没有两三年都结不了案,一些甚至半途而废,毫无结果,成本与效益比较,一些税务部门不想做,也不敢做,这也我国反避税工作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2)反避税专业人员匮乏,反避税工作举步维艰。反避税工作不同于征收、稽查、审计,它是税务机关与拥有精通中外财税业务高级人才并富有全球避税经验的跨国企业的博弈,需要一批具备懂国际经贸、中外财税、信息技术、外语以及反避税工作经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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