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辅导课件pp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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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值税及其类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近期出台和调整的其他有关税收政策内容大纲一、增值税及其类型1.Introduction3.ChallengesForward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及意义1.Introduction3.ChallengesForward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并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东北地区、中部地区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取得成功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完善税收制度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000-2007年中国外贸依存度(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加大节能环保投入,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两防”: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新“两防”: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一保一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积极的财政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四)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需要国务院扩大内需的十大措施: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需要(2)(一)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1.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2.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4.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企业的衔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二)不予抵扣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即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能抵扣。◆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2)(三)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纳税人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改变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特别提醒: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耗用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3)(一)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原规定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3)(二)销售固定资产开具发票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4)(三)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5)(一)取消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对老项目有一定的过渡期。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已获准项目的过渡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3个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对已享受退税固定资产的监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2)(三)恢复矿产品税率◆按照老条例的规定,矿产品税率为17%。◆从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3)(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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