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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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组织人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县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录用第二条新录用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凡进必考”制度。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进行。第三条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四条试用期满,经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政治处审核、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报审批机关审批,转正定级。第五条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本人不得提出调离本院、自费脱产学习或辞职的申请。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调进调出第六条调进、调出人员,由本人申请、政治处审核、党组研究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凡经组织同意并出资教育培训人员、在职读研人员需回院工作满五年后方可提出调出申请。不听从组织劝告,坚持要求提前调出的,偿还培训费用后按辞退处理。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出的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八条经批准调出的,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如下调出手续:(一)由调出人员所在部门、行政装备科、办公室负责交接工作,填写《移交清单》,加盖印章后交政治处备案;(二)政治处出具调出人员行政、工资介绍信,党总支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一个月不办理调出手续、连续超过十五天不在原部门坚持工作的,按辞退处理。第四章考核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季审判业绩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审判业绩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以部门为单位分级负责。第十条因病事假和自愿离岗休息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考核。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二条考核程序和方法按县下达的要求办理。第十三条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第十四条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或县考核机构申请复核。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第五章任免第十六条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岗位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晋升部门正职领导,应任副职两年以上;(二)晋升部门副职领导,应任科员级三年以上;(三)晋升非领导职务,应任下一级别非领导职务或下一级别领导职务三年以上。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晋升。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免职、降职和撤职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轮岗交流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调配或干警申请,适当安排轮岗交流。干警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由政治处根据各部门编制、工作实际提出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在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由院党组决定进行易岗交流。第七章工资福利第二十条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录用、转任、调出、出国、辞退人员的工资核定及工资转移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内,不享受目标考核奖。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第八章辞职辞退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申请辞职、辞退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二)院党组集体研究明确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三)法官辞职的,依照有关程序履行免职手续。(四)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除停发工资外,另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人员审批表》,向政治处报批。(二)辞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三)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被辞退人员。第二十六条被辞退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辞退费。辞职或被辞退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七条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移交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对辞职、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被辞退的人员一般不予重新录用第九章退休第二十九条退休条件、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龄正常退休的,由政治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告之到龄退休人。第三十条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于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证明学历、奖惩、考核等材料,由所在部门及时送政治处,经审核后送县干部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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