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小税种纳税筹划契约税的纳税筹划一、契约税筹划概述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房屋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契税纳税筹划要点1、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算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例:金信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3000万元,拟出售给南方公司,然后从南方公司购买另外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购买合同后,金信公司应缴纳契税120万元(3000×4%),南方公司应缴纳契税120万元(3000×4%)。若金信公司与南方公司改变合同订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约定以3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金信公司和南方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20万元。2、签订分立合同,降低契税支出财税[2004]12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规定;(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屋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例:甲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经乙,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等,化肥生产车间整体评估价为6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为160万元,土地为240万元,其他附属物200万元,乙按整体评估价600万元购买。乙应缴纳契税=600×4%=24万元按规定,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购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不征收契税。由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与乙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销售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购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销售合同价款为200万元。经过上述筹划,乙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乙应缴纳契税=400×4%=16万元。这样,乙可以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3、改变低债时间,享受免征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例:M公司因严重亏损准备关闭,尚欠主要债权人H公司5000万元,准备以公司一块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偿还所欠债务。H公司接受M公司土地抵债应缴纳契税=5000×4%=200万元H公司改变接受M公司以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M公司破产,待M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M公司以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200万元。4、改变抵债不动产的接收人,享受免征契税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2000万元,准备以A公司原价值2000万元的商品房偿还所欠债务。B公司接受A公司商品房抵债后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C公司,偿还其所其债务2000万元。B公司按受抵债商品房应缴纳契税=2000×4%=80万元B公司最终需将抵债商品房售给C公司,A公司抵债商品房在B公司账面只是过渡性质,却要缴纳契税80万元,在A公司欠B公司、B公司欠C公司欠款相等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后,80万元中间环节契税可免征。纳税筹划方案如下:B公司与A公司、C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由A公司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经C公司,C公司将房款汇给A公司,A公司收取C公司房款后再汇给B公司偿还债务,B公司收A公司欠款后再汇给C公司偿还债务。经过上述筹划后,各方欠款清欠完毕,且B公司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80万元。5、改变投资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例:王明有一幢商品房价值500万元,李立有货币资金30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开办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新华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为了节税,筹划如下:第一步,王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王明个人独资公司,将自有房产投入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故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需缴纳契税。第二步,王明对其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李立投资,改建为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新华有限公司承受个人独资公司的房屋,免征契税,新华公司减少契税支出20万元。三、契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买房改换房[筹划资料]甲将自有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然后以120万元的价格向丙购买了一幢别墅。[筹划分析]甲应纳契税=120×4%=4.8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乙应纳契税=40×4%×50%=0.8万元[筹划方案]甲可先将自有普通住房与丙的别墅进行交换,并支付补价80万元,然后由丙将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后的契税负担为:甲应纳契税=80×4%=3.2万元乙应纳契税=40×4%×50%=0.8万元可见,按此方案实施,乙和丙的契税负担没有增加,而甲可以少负担契税1.6万元(4.8-3.2)。如果甲需要换购新房,可以先由乙购买甲所需要的新房,然后再与甲交换,如此同样能起到节税的效果。[筹划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作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上述实施方案不会增加营业税负担。准备改善住房条件的,应当考虑上述方案。案例二:直接购房改为以房抵债[筹划资料]A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关闭,B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A公司的房产,A公司将200万元用于偿还C公司的债务。[筹划分析]B公司应纳契税200×4%=8万元[筹划方案]B公司可先用200万元购买C公司债权,成为A公司的债权,然后接受A公司以房产抵偿债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能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B公司可少负担契税8万元。{筹划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资源税的纳税筹划一、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数量,按规定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二、资源税筹划要点1、分别核算:《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所以,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免征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加重税收负担。2、用好“折算比”(综合回收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规定,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纳税人无法准确掌握移送使用的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的。,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本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不必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这样,税务机关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约税款。三、资源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筹划资料]A铜矿10月分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单位税额适用每吨1.2元。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筹划分析]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方案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按实际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24000元方案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5%×1.2%=21600元。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00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优先选择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资源税。案例二:[筹划资料]A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筹划分析]《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收。方案一:按实际回收率计算: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方案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应纳资源税=400×2+80÷60%×2=1066.67万元比较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可节省税款66.67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量,避免增加税收负担。案例三:[筹划资料]某矿山开采某有色金属原矿,其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在《几个主要要品种的矿山等组级表》中未列出,故而税额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来完成。矿山开采者主要让评定者测定了相对的贫矿地带,于是资源等级较低,适用税率比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少了25%。[筹划分析]资源税是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海洋石油企业除外)因为各地资源分布状况不一致,矿产的多少、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