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287.2-2005代替GB14287-199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Part2:Leakagecurrent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2005-09-01发布2006-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部分的第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1482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本部分为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第2部分,代替GB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与GB14287—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1.本部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取消了原标准对高温贮存环境、低温贮存环境的适应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2.本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取消了高温贮存试验、低温贮存试验、平衡试验、重复动作试验的试验方法;3.本部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利达英杰电子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张颖琮、杨波、赵长征、孙珍慧、周华、王鹏祥、胡少英。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287—199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428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分类按工作方式分类:a)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b)非独立式探测器。4一般要求4.1总则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若要符合本部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4.2报警性能4.2.1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4.2.2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0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之间。4.3监控报警功能(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4.3.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4.3.2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4.3.3在报警条件下,在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光信号在其正前方3m处,且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4.3.4具有与其他探测器或监控设备通讯功能的探测器还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4.4使用说明书每只探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5要求和试验方法5.1试验纲要5.1.1试验程序见表1。表1探测器编号名称项目序号试验项目123455.2报警性能试验√√√√√5.3监控报警试验√√√√√5.4绝缘电阻试验√√5.5耐压试验√√5.6振动(正弦)(耐久)试验√√5.7冲击试验√√5.8高温(运行)试验√√5.9低温(运行)试验√√探测器5.10恒定湿热(运行)试验√注:监控报警试验只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5.1.2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相对湿度:25℃~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5.1.3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16838的要求。5.1.4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5只探测器,若需要应提供与其配套的监控设备。5.1.5探测器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前检查。5.1.5.1探测器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b)紧固部位无松动。5.1.5.2探测器在试验前应按4.4、4.5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5.2报警性能试验5.2.1目的检验探测器的基本性能。5.2.2要求5.2.2.1试样在剩余电流为不动作电流时,不应发出报警信号。5.2.2.2试样应满足4.2的要求。5.2.3试验方法5.2.3.1将试样按图1与试验设备连接,调节电流源GR,使电流表A的读数为试样的不动作电流(记为I△no),保持1min,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调节电流源GR,使电流表读数以不大于0.2I△no/的速率增加,记录试样发出报警信号的电流读数,定为试样的报警值。5.2.3.2调节电流源GR,使电流表A的读数为试样的报警设定值,保持60s,记录试样报警时间。5.2.4试验设备电流源GR应能在导线WR中产生50Hz,0A~1A的可变交注电流,昀小变化量不大于1mA。电流表A应采用精度至少为1.0级的指针式仪表,或读数为50mA时基本误差不大于0.5mA的数字式仪表。GR——电流源;A——电流表;WR——剩余电流导线;TR——探测器;R——监控设备。图1探测器报警性能试验5.3监控报警试验5.3.1目的检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5.3.2要求试样应满足4.3的要求。5.3.3试验方法5.3.3.1检查试样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5.3.3.2使试样探测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报警信号。5.3.3.3使试样探测回路处于报警状态,首先撤销输入的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5.3.3.4具有与其他探测器或监控设备通讯功能的探测器还应制造商的规定检查其通讯功能。5.4绝缘电阻试验5.4.1目的检验探测器的绝缘性能。5.4.2要求试样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应不小于100MΩ。5.4.3试验方法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用绝缘电阻测试装置,对试样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施加500V±50V的直流电压,持续60s±5s后,测量绝缘电阻。5.4.4试验设备满足下列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试验电压:500V±50V;——测量范围:0MΩ~500MΩ;——昀小分度:0.1MΩ;——记时:60s±5s。5.5耐压试验5.5.1目的检验探测器的耐压性能。5.5.2要求试样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1±0.01)Hz,电压有效值为1500×(1±0.1)V的电压,持续时间为60s±5s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试验后试样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5.3试验方法用耐压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对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施加50(1±0.01)Hz、1500×(1±0.1)V的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结束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5.4试验设备满足下列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试验电源:电压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试验电压应基本上正弦波形,频率50×(1±0.01)Hz,试验电源至少应能输出0.1A短路电流,试验电路的过流继电器整定在20mA;——升压速率:100V/s~500V/s;——记时:60s±5s。5.6振动(正弦)(耐久)试验5.6.1目的检验探测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5.6.2要求振动结束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6.3试验方法5.6.3.1将试样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台上。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5.6.3.2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9.810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分钟的扫频速率,使试样分别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20次扫频循环。5.6.3.3振动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和紧固部位情况。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6.4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5.7冲击试验5.7.1目的检验探测器经受非多次重复性冲击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5.7.2要求冲击结束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7.3试验方法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将试样刚性安装在冲击试验台上,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启动冲击试验,对质量为M(kg)的试样,以峰值加速度为(100-20×M)×10m/s22,脉冲持续时间为6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试样的3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总计18次。冲击结束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7.4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5.8高温(运行)试验5.8.1目的检验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5.8.2要求5.8.2.1升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5.8.2.2高温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8.3试验方法5.8.3.1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min±5min。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2℃,保持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5.8.3.2以不大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2℃,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2h,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8.4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5.9低温(运行)试验5.9.1目的检验探测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5.9.2要求5.9.2.1降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5.9.2.2低温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9.3试验方法5.9.3.1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min±5min。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升到-10℃±3℃,保持16h,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工作情况。5.9.3.2以不大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2℃,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2h,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9.4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5.10交变湿热(运行)试验5.10.1目的检验探测器在相对湿度(无凝露)的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5.10.2要求5.10.2.1湿热环境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5.10.2.2湿热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报警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5.10.3试验方法5.10.3.1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min±5min。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2℃,再将相对湿度调节到90%±3%,保持4d,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5.10.3.2以不大1/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2℃,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仍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保持2h,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然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报警性能试验。5.10.4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