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二0一三年九月什么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就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适用对象: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非同一概念)。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优惠内容: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执行时间:该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注意事项:1、该项优惠不需要报送专门的资料进行营业税审批或者备案。2、主体认定。3、享受该项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减免后,相应的附加税费一并减免。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享受报送资料:(1)预缴期间,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2)汇算清缴期间,提供汇算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意: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优惠内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优惠内容: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缴纳。优惠对象:西部地区企业优惠条件:1、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方式: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想区县税务机关申请,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管理后享受。注意事项:1、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2、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经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业务范围的,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季(月)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可按15%税率预缴。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事项:3、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提供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外经委、重庆市旅游局、重庆市商委)的证明文件。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业务不符合目录要求,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四、鼓励创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优惠对象:第一类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第二类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第三类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四、鼓励创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优惠条件:上述三类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鼓励创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办理程序:1、人员认定。这一步主要是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即符合条件人员首先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三项内容: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件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四、鼓励创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办理程序:2、提交申请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一步由税务机关具体完成。具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四、鼓励创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办理期限:(税收减免审批)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五、鼓励创业:三峡库区移民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优惠对象: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五、鼓励创业:三峡库区移民优惠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鼓励创业:三峡库区移民执行方式:属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由纳税人提交申请,区县地税局审批。所需材料: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2、移民部门签署意见的移民身份认定证明;3、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店堂、门面租赁协议。六、鼓励创业: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2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优惠对象:1、退役士兵(即包括城镇退役士兵也包括农村退役士兵)2、军队专业干部3、随军家属六、鼓励创业: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注意: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及一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七、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优惠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七、促进就业优惠优惠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吸纳的人员必须是: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得结转使用)七、促进就业优惠办理程序:1、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吸收的人员符合条件,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七、促进就业优惠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所提交材料包括:(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3)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企业吸纳税收政策”;(4)企业与吸纳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定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副本)或复印件;(5)企业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七、促进就业税惠执行期限: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适用对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按照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优惠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优惠条件:(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办理程序:属于审批类减免,企业提交资料到区县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所需资料:(一)残疾职工个人方面的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3.残疾人同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二)企业方面的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7.《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8.《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三)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认定资料9.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10.残疾人联合会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证书)九、残疾孤老人员个人优惠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优惠对象:1、残疾人员2、孤老人员九、残疾孤老人员个人优惠优惠条件:所得类型有限制,必须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