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查案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前言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至今10年的时间,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已经掌握了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深刻理解税制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因此,有一部分纳税人偷税的手法就不向过去那样只表现在手续不全,项目填写不对、应税收入不知道申报纳税等问题上。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更新,高科技及信息化不断发展,纳税人的偷税手段也越来越变化、隐蔽。然而,我们税务稽查人员的查案工作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查案意识低,不能向公安人员那样对一点涉嫌犯罪人的线索抓住不放,进行比对、分析、研究、确定;二是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知识面掌握不到位;三是能力差,掌握知识不够,有些检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纳税人有偷税的问题也查不出来,有些检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知识,在查案过程中遇到纳税人的偷税问题也同样存在查不出来的问题,问题在哪?问题就在于我们的检查人员运用知识的能力差;四是工作作风不扎实,一追到底的精神不具备。因此,我们要想提高办案质量,就得增强查案能力。所以,今天,我讲的主题就是如何增强查案能力?以提高办案质量。围绕这个主题我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查办案件人员的素质、意识和能力问题(一)人员素质。简单地说,人员素质是指一个人的发展条件。税务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政治过硬、业务很强、技术很高、知识面很宽的工作。这是查办案件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或素质分为政治素质,既: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政治理论水平、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这就要求每位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有高度的政治感、敏锐性,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有独特的政治观点,有自己看问题的鉴别力;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业务素质,一是查办案件人员要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知识,即“量标”,如税收、财会、经济、管理等等;二是查办案件人员要掌握专业技巧知识,即:“质标”或“技标”如选案技术、查案技术、审理技术、执行技术等;三是查办案件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条件。由于查办案件工作的特殊性,查案人员不仅要具备单项业务素质条件,而且要有忠诚、勤奋、严谨、文明、清廉、高效等综合素质条件,有助于查办案件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具体要求是:1(1)练好基本功。在税务稽查实践中,不少稽查人员把“选”、“查”、“算”、“写”、“说”、“处”作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六种基本“选”就是选准稽查对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各类稽查案件的特点,依据科学的选案方法或特定目的,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确定稽查对象,为稽查实施工作打下坚实“查”就是查证落实问题。税务稽查人员要落实被查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就得立足一个“查”字,在“查”上下功夫。对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骗税行为存在的“算”就是计算。一要会计算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等有关税收指标的数据;二要会计算被查纳税人生产经营过“写”就是记录书写。稽查人员要把稽查的事实情况或稽查的结果归纳总结,以文字的形式进行表述。如在稽查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填写的《税务稽查底稿》和《查帐原始记录》,稽查完毕后填制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说”就是语言沟通。稽查人员在查帐过程中或查帐结束时向被查纳税人说明查证的事实情况。说时,要有理有据的表达需“处”就是在落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问题进行处理。它是对稽查结果的反映。一是审理中的处理,就是按照审理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二是执行中的处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送达的处理、催缴税款入库的处理及对限期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情况的(2)掌握查帐基本知识。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而且必须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要做到:懂税收法规政策,懂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懂信息化技术;会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会查看企业会计凭证、帐薄及报表,会分析测算产销量、会定性定案处理。即“四懂”、“四会”。因为,一个企业应该纳什么税、谁缴纳、怎样纳税、什么时候纳、纳多少税?都与税收法规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方法、财会制度紧密相关。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只有掌握了有关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好本职工作。(3)熟练掌握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法规,提高查案中的查帐技能,始终都是对稽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常规的税务查帐,是查办税务案件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过去的若干年,查帐基本上等于稽查,但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纳税对象发生了变化,依法纳税的观念未在人们脑子中牢固树立起来,经营、获利、生存、发展是纳税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税收违法问题除帐簿凭证反映外,更多的趋于隐蔽化,帐外经营、隐瞒资金大量存在,因此税务稽查除查帐外,需要运用查帐以外的其他方法去进行。但是查帐始终都将是稽查的主体部分,其他方法的稽查都是围绕帐目是否存在,是否应存在展开的,所以提高查帐技能仍是每个稽查人员所必须的。(4)掌握稽查方法。开展稽查工作,完成稽查任务都离不开稽查方法。稽查方法对头,稽查人员就可以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的线索,打开稽查工作的突破口,从而有效地增强稽查工作的预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成功率。稽查方法包括稽查工作方法和稽查技术方法。稽查工作方法包括稽查工作策略、工作途经、工作程序;稽查技术方法包括稽查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方法;商品货物实地稽查方法;对某些具体问题分析研究的方法;对会计核算中反映的数字、时间、地点、项目内容、重点帐户及其对应关系以及经济往来之间经济关系的稽查方法;调查取证的方法等。实际工作中选择哪一种稽查方法,都要根据现实稽查条件来确定,要把稽查工作方法和技术方法有机地结合起(5)抓好查案工作落实。税务稽查直接涉及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事实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落实。落实,必须事事讲落实。一是落实事实。对初步查出的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进行核实,直至情况明了,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即可;二是落实证据。事实俱在还不行,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必须取得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存在的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三是落实法律、法规依据。被查对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问题和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都要找出相应地法律、法规依据;四是落实税务处理决定和有效地执行工作。(二)查案意识。大家知道,“意思”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反映,是人所特有的心理反映。然而,把这一理论引申到税务稽查工作中来,我们怎样理解并运用到税务稽查工作中呢?税务查办案件意思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映客观事物的思想活动。如查前要下发稽查通知书、查中分析案情、查后审查处理等工作的思维过程等,其内容包括:查案的感性意识和理性意识。(三)查案能力。“能力”通常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本领。包括具体方式和必需的心理特征。由于这种条件的限制,能力又分为观察、记忆、思维一般能力和从事特殊领域的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能力。然而,把这一理论引申到税务稽查工作中来,我们怎样理解并运用到税务稽查工作中呢?税务查办案件能力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把个人身藏本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一种思想意识具体体现的能源力量。如查处纳税人偷税问题是一种会查帐能力。有理有据的说服纳税人的偷税问题并运用文字表达出来是一种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能力的具体表现;其查案能力的内容包括:技术能力(指主题在已有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练习而形成的初级水平的技能和高级自动化的技巧或熟练性技能)。运动能力(主题运用一定的知识经验,借助外部的力量所实现的一系列的外显动作)。智力能力(指主题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借助内部的智慧所实现的一系列的内显动作)。(四)查案素质、意识和能力的关系。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查案意识、查案素质、查案能力是完成查办案件工作任务最基本的要求,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查办案件意识是立场,查办案件素质是基础,查办案件能力是素质的体现,三者相辅相承,不可分割。只有这样,才能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才能把没一个违法问题查深查透,查个水落石出。因此,我通常机械地把税务查办案件意识和能力的作用形象的表示为:稽查成果=查办案件意识+查办案件素质+查办案件能力。从理论上讲,一般来说,“查办案件意识”的内容包括:查案的感性意识和理性意识;“查办案件素质”的内容包括:查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查办案件能力”的内容包括:技术能力(指主体在已有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练习而形成的初级水平的技能和高级自动化技巧或熟练性技能)。运动能力(指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借助外部的力量所实现的一系列的外显动作)。智力技能(指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借助内部智慧所实现的一系列的内显动作)。从实践上讲,下面,再举例说明。如《对某金属回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增值税的案例分析》,其资料如下:1、案情介绍。根据群众举报,某地区国税稽查局于97年11月19日到98年1月5日,对地区金属回收公司1996年4月到1997年10月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经查,地区金属回收公司属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金属回收销售业务。96年1月到97年10月帐面记载销售额4349206.04元,计提销项税739365.03元,计提进项税625388.20元,动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6922.19元,已缴增值税58319.66元,截止到97年10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64.98元。检查中稽查人员采取了内查外调和询问等方法。经查证落实,该公司有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骗取抵扣进项税16858.60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两份,金额144090.60元,税额24495.40元,收取好处费4597.80元,税款24495.40元,收取好处费4597.80元;少计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78676.85元的违法事实问题。2、查案过程。按照群众举报的线索,检查人员首先对其帐薄、凭证、发票等有关的纳税资料进行检查,并将注意力放到举报人举报的受票方—洛阳某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中。经初步检查,从帐面上只查出企业少记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78676.85元等一般性问题,企业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无法证实,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也一口否认有虚开专用发票问题。检查人员仍不放弃努力,一方面到洛阳搞外调,另一方面进一步详细查证与洛阳有关的每笔业务。终于发现破绽。经查“应收帐款”明细帐,王某户头上记载:96年4月26日收购废铁153.26吨,价款168586.00元,96年5月27日销往洛阳某公司,价款也是168586.00元,进一步查验记帐凭证,96年4月26日80#,摘要栏记载购废铁,借:应收帐款—洛阳王某168586.00元,贷:商品销售收入144090.60元,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24495.40元。此笔业务购销同价,情况异常,而且销售发票与收购发票日期矛盾,前者是96年4月23日,而后者却是96年4月25日,销售在收购之前,显然不合情理,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经进一步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发现更多疑点:一是该公司付款即开具了收购发票,没验收实物即填制了入库单;二是销往洛阳的废铁没收到一分销货款;三是企业有关人员说废铁销往洛阳某钢厂,而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却是洛阳某公司;四是该批废铁以收购价销售,本不赚钱,但财务人员却收到经办人上交来4597.80元的资金,经办人说是卖废铁对方给的劳务费,财务人员将此款记在了“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检查人员经分析推理认为:该公司收购废铁既无付款,又无实物入库,销货也没见收到货款,漏洞百出,所开出的两张专用发票极有可能是无货销售而虚开。决定从具体经办人王某进行突破,弄清真实情况。方案定好后,办案人员对具体经办人王某、公司经理进行轮流问话,做工作,宣传主动交待问题从宽,被查从严处理的政策规定。开始王某仍抱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用事先编好的假话欺骗检查人员说:这批废铁业务属外购外销,在洛阳收购,又以洛阳某公司的名义销往洛阳某钢厂,主要是想达到送废铁500吨,串换成材可享受优惠价的目的。检查人员当即明确告诉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