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对外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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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含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自行纳税申报办理指南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使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等,特编写本指南。政策简介一、申报对象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二、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杭州财税网”和“淳安地税”等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三、申报地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我县纳税人应根据以上规定,通过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地址、邮编和网址如下: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3号邮编:311700网上申报网址:(“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四、申报方式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直接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可以选择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五、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六、法律责任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七、年所得计算口径㈠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可剔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㈤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八、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㈠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⒊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⒋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㈡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⒊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⒋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⒌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㈢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九、年所得中不包含的免税所得口径(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各种补贴、津贴都应作为个人应税工薪所得,按规定征税。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作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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