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史话——•第一部分税收的起源及“税”字的来源•第二部分奴隶社会的税收制度•第三部分封建社会的重大税收史实•第四部分古代税收制度给我们的启示第一部分税收的起源及“税”字的来源第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题,以国家权力为依据的特定产品分配.只有产生了国家,才有征收捐税的主体——国家,也才为税收提供了强制力——征税权。第二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才有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征税的客观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构成,不仅有武装人员,而且还有一套强制机关,如监狱,法庭等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由此可见,国家公共权力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传说黄帝时代就有了有关税收的文献《路史》,有历史记载的最早起源于奴隶制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夏朝,至今也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但当时叫“贡”和“赋”是我国最早的税收名称。“税”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距今约2600多年的“初税亩”。当时“税”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品。第二部分奴隶社会的税收制度周代以前的税收一般是叫“贡”和“赋”。贡主要是指贡纳;赋则主要是为了满足军事需要而征集的兵车、衣甲、武器等军用品和军役。所以当时的税收统称为贡赋。夏朝政府将国有土地,按官爵大小封分给各级奴隶主,让他们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耕种官家土地,上缴收获粮食的十分之一,这就是夏朝的“贡”是我国农业税的起源。在商朝,有“殷人七十而助”的税收制度,意即:凡耕种70亩土地者,私田只能为63亩,其余7亩为公田,公田收入全部上缴统治者。井田制,即国家将一定数量的田地按井字划为九个区,类似汉字中的“井”字,所以称“井田”,中一区为公田,其余八区为私田分别分配给八家耕种,收获用于养家。只是后来,由于谁也不愿耕种公田,公田与私田的固定界限逐渐打破,由生产者共同耕作,收获后把总收获量分成九份八家各取其一,公田也分得其一。第三部分封建社会的重大税收史实初税亩春秋后期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需按亩交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商鞅变法战国时秦国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任用商鞅实行变法。这次变法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各个方面,我们只说其中与税收有关的一项,即废除井田制,准许土地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即人头税)。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赋税。编户齐民•在汉朝,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汉代政府实行极严密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这些按户籍编制起来的齐等人民历史上称为“编户齐民”。但鉴于秦王朝的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租庸调制•唐朝初向受田课丁征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的和称,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的税,自夏朝以来就有。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庸”,原始的力役形式,至唐始改为实物课征。租庸调制具体内容: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其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两税法主要内容•(1)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2)土著户(当地户)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3)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一条鞭法•明朝赋役繁苛,不易征收,万历年间(1581年),大学士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顾名思义就是简化赋役征收手续。即将过去的田赋和劳役合而为一,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一律按田亩计税,且除田赋中交纳政府的米麦外,其余均折算为银两交纳。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人头税),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火耗•什么叫“火耗”,它是各州县汇总上缴国库税银时把百姓所缴碎银熔炼成大块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一般损耗率在1%—2%左右。这些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各缴纳税银之外,还要多缴纳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它是应缴正税的一种附加税。各地官吏滥征火耗使这一附加税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民众怨声载道。火耗归公•具体办法是各省将所征火耗全部上解中央国库,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用现在的说法就是收支两条线。第四部分古代税收制度给我们的启示中国古代的税收史就是农业税收的发展史。农业税收在我国古代税收中占有主导地位。在清朝前期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工商税收所占比重不大,常被称作“杂赋”。在雍正以前,田赋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6%—88%,雍正,嘉庆,道光时也占72%—74%。这与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重农抑商的税收思想关系极大。2005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中国农民从此告别了延续几千年的田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脉民情原一体征者为国,缴者为国,民生国计系千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