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2012年续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加快道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促进道路旅客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范围、时间及内容(一)工作范围经营权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市际客运班线,均纳入本次续期工作。本次续期工作涉及的市际客运标志牌包括直达班车标志牌、普通班车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二)工作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三)工作内容1.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重新办理许可手续;2.对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在有效期届满时办理注销;3.依据本方案延长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的,续期工作相应推迟;4.根据综合运输的发展情况和道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场实际需求情况,对客运班线进行调整。二、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经营期限获得续期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为6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本工作方案对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续期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线路专营试点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营者提出续期申请的,予以许可: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许可条件;2.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3.无本工作方案规定的不予续期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1.客运班线类别与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不相符的;2.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3.在上个经营期内,所有使用过同一市际客运标志牌的客车,在运营该客运班线时,累计发生2宗及以上一次死亡1-2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3-9人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4.在上个经营期内发生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5.自2011年4月起,道路运输车辆因严重超速被省交通运输厅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通报的;6.在上个经营期内,因暴力抗法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7.在上个经营期内有虚假申报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发行为且被查实的;8.在上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一年及以上为B级或两年及以上为A级的,该企业30%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有一年为A级的或四年及以上为AA级的,该企业10%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按企业实际拥有经营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数计算,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取整。(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延长,续期工作相应推迟:1.开展线路专营试点,且没有本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续期情形,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2.受高铁或轻轨等轨道交通影响停开而未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与轨道交通线路重合度超过85%以上的线路),可以申请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经营者可以按照本工作方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3.因客运班线类别与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不相符未续期的市际客运班线,可以申请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达到要求的,其相关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重新予以续期。4.因班线调整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续期工作的,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经营者申请延长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的,应当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将在2012年11月30日前予以批复。四、开展线路专营试点(一)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客运班线应当包括班线起讫地两个节点之间的所有市际客运班线,主要从与高铁或轻轨平行的干线客运班线、运力相对过剩且竞争激烈的客运班线、运力集中度较高的客运班线中选择产生。具体由牵头组织企业在2012年10月31日前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在2012年11月30日前确定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客运班线并予以公布。(二)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的所有经营者,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引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该客运班线所占运力比重较多的经营者主导,通过自主协商,形成一个紧密型经营主体,由省交通运输厅许可该经营主体开展线路专营,并在专营期内不再许可新的经营主体经营该线路。专营企业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自主增减专营客运班线运力,但必须向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相应的服务承诺,承担该线路(区域)运输保障、优质服务责任,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施行。(三)开展线路专营的紧密型经营主体的组建工作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经同一条客运班线占运力总数70%(各经营者所拥有的运力合计)以上的经营者协商同意,即可组建该客运班线的线路专营公司。未参加线路专营的其他经营者,其原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按照本工作方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调整的,收回其经营权。(四)开展线路专营试点的客运班线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组建线路专营公司的,该客运班线所有经营者的经营权均收回,重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个经营主体,由省交通运输厅许可其开展该客运班线的线路专营。(五)线路专营的专营期为8年。五、调整临时客运标志牌使用方法(一)本次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续期不再按照6%的比例向经营者配发铁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现已发放的铁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回。(二)从2013年1月1日起,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铁牌改为纸质牌(牌样见附件1),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天。(三)临时客运标志牌按编号发放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营者根据需要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使用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20%,且在同一时段内报备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使用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6%。企业应当将使用过的纸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妥善回收、保管,并交回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可以按照1:1的比例换领新的纸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交回的纸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定期统一销毁。(四)在省运政信息系统中开发专门模块管理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使用。经营者在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时应当通过系统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系统自动完成并生成随机验证码),并按要求录入和打印正面和背面相关信息。(五)企业不按照备案内容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从查实之日起180天内将该企业申领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限额核减为企业现有使用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10%,且在同一时段内报备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使用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3%。企业不按照备案内容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且在一个年度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三次及以上的,从累计满三次之日起180天内暂停该企业申领和使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资格。(六)临时客运标志牌其它使用和管理仍按照《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运[2006]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取消铁质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后,经营者可以按照不超过其现有使用权的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3%配备机动车辆或应急运力。六、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下列规定,对本工作方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一)公示1.2012年8月31日前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公示如下数据:(1)市际客运班线经营企业的客运班线经营资格重新核定情况,以及与企业客运班线经营资格不相符的具体客运班线、客运标志牌;(2)上个经营期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按照本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8点需要按比例削减线路指标的企业名单;(3)上个经营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上个经营期内发生的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5)自2011年4月起因严重超速被省交通运输厅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通报的客运车辆;(6)上个经营期内因暴力抗法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客运企业及车辆;(7)上个经营期内虚假申报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发且被查实的企业及具体牌号;(8)截止2012年8月31日,逾期180天以上未年审的营运客车。2.2012年11月10日前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公示连续180天未进站经营的市际客运班车及其对应的客运标志牌。(二)认定1.经营资格认定。申请续期企业的客运班线经营资格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条件及省运政信息系统的企业相应数据重新进行核定,已享受城市公交燃油补助的车辆不纳入企业自有道路营运客车统计。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2.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根据各年度公布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定,相关考核结果可以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中查询。需要按比例削减线路指标的企业名单根据各年度考核结果汇总确定。相关企业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削减的客运班线及对应的客运标志牌号上报,逾期未上报的,采取随机方式予以确定。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近年事故统计报表及省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公示数据。道路交通事故公示涉及的客运企业应当在2012年9月30日前提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且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审核的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最后认定责任的,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初步责任认定书为准;对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按同责处理;逾期未提交责任认定书的,按照全责事故处理。4.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认定。根据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式通报文件核定。5.严重超速车辆认定。根据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的各月正式通报文件累计核定。相关车辆对应的市际客运标志牌以2012年8月31日省运政政信息系统数据为准;2012年8月31日前相关车辆已报废或不再经营市际客运班线的,以车辆报废或调整时使用的市际客运标志牌为准。6.暴力抗法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认定。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正式通报文件核定。7.假报遗失认定。根据省运政信息系统中上个经营期内办理的遗失补发数据,通过广东省客运班车进出站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查比对,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稽查进行确认。8.连续180天以上停运车辆认定。对连续180天以上未进站经营或逾期180天以上未年审的营运客车,认定为连续180天以上停运车辆。(1)逾期180天以上未年审的营运客车根据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定。(2)连续180天以上未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按以下方式认定:对起讫站为三级及以上客运站的市际客运班车,根据广东省客运班车进出站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读取并上报的其IC卡道路运输证的使用数据,结合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运行轨迹数据,核定其是否进站经营;对起讫站为四级及以下客运站的市际客运班车,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运行轨迹数据,出具车辆进站经营情况的审核意见。七、工作流程(一)整理、下发资料。省交通运输厅在2012年7月10日前将纳入续期范围的市际客运标志牌分地市、分企业详细列表下发各市,并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二)申请。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2012年9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流程。企业拥有经营权的同一客运班线原则上应通过同一续期流程申报,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均通过系统填报,不需要提交书面材料。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续期申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迟提交,但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10月31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不再享有相应客运班线经营权。(三)审核。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的续期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