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社会调查报告(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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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社会调查报告(通用4篇)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精品】社会调查报告(通用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学习下载。社会调查报告【第一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交通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一大主要交通工具,更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公交车存在的问题倒是很多,让市民很是苦恼。至于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现象出现呢?怎么样才能使我们的出门工具更好的利用呢?这是值得市民关注和深思的问题。关键字:城市公交现状优点不良现象正文:一.成都市公交车的现状1.基本状况:成都市公共交通现状成都市所辖行政区域面积为1.24万平方公里,涵盖9区、4市(县级市)、6县。截至20xx年底,成都市有公交企业65家、公交线路244条、公共汽车7254辆、年载客10.75亿人次,其中:成都市主城区有公交企业16家、公交线路181条、公共汽车5155辆、年载客9.62亿人次2.优点:1)设立双十佳奖项每年评出公交司机等服务员优秀者,并获得表彰,此举大大增加了服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以及个人、线路集体荣誉感,增强了服务意识,市民的乘坐质量带来提高。2)车次发车频率合理对与人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实现了6-10分钟一班次,方便了市民的出行,节约了大家的时间,增加了生活服务质量3)公交车专用车道已经建设的部分道路的公交车的专用车道,大大的响应国家号召,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减少道路拥挤,低排放,给市民更好的生活环境。二、成都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向未来,成都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全面推进公交优先的政策和措施,以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为核心,以普通地面公交系统建设为基础,建立不同运量、运速的多层次公交网络为重点,适应和引导城市建设与发展,支持和支撑城市社会与经济活动,满足城市居民中、长距离的出行要求。具体有以下一些建议:1.继续推进公交优先策略,增加公交专用车道。建立与市规划、建设、财政、旅游、公安交警、地铁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城市交通方面的问题,建立起适应成都市发展要求的大交通管理体制。大力推行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并长期坚持实施这一战略,为我市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2.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3.加快我市快速交通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多种交通工具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目前,我市的轨道交通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形成网络,其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在短期内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需求。建议在轨道交通未形成网路之前的发展阶段,为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解决新区与老城区之间的快速通行,首先在轨道交通规划的网络线路基础上,规划建设我市地面快速公交(BRT)系统,在主要客流线路上继续增加公交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促进公交优先的实现。其次,继续发展支线网络的交通,以不同的交通方式与快速交通网进行驳接,实现小区、园区、工厂与快速交通之间的穿梭通行,建立良好的换乘系统。适度发展小运量便捷公交,使公交服务覆盖至门前街巷。在主城边缘建立大型停车换乘站,截流外围进入主城车辆,换乘未来的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面快速交通。4.以各种形式提高公交车司机等的待遇。从源头上增加公交车司机和服务人员对公交系统的归属感,使公交车按时运行并且提升服务质量,从而提升公交的吸引力。总之,要使交通有序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市政府和全体市民的长期共同努力来实现。全体市民也应该建言献策,不断推进成都市的未来发展。三.关于公共交通对市民的随机采访调查1.公交满意调查设计1)调查内容:①公交车票价格②公交的服务质量③公交线路的设计及发车频率④公交车的硬件设施⑤市民的礼貌程度2)调查方式随机采访调查3)调查人群(总数143人)①学生(84人)②退休老人(32人)③职员(12人)④外来旅游人员(8人)⑤自由职业(7人)由于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更广阔的搜集被采访人群,有些局限性,但是也能代表市民对市内公共交通的看法和建议。4)调查地点①成都高校②新华公园③塔子山④公交车站选择了人口比较多的校园和旅游景点、公园更方便随机采访调查的进行。也更具有代表性。2.开展调查1)公交车价格在公交车价格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市民对公交车的价格还是比较满意的,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公交车的价格仍然是两元人民币,还是比较合理,得到了市民的认可。成都市的公交更是开通了免费社区公交,此举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2)公交车服务质量在服务质量这一块,有“满意”人数67人,“还可以”人数14人,一共只有56.6%,说明成都公交车司机的服务态度还是有待提高。作为成都的一员,我保持理解的态度,理解司机的工作环境以及心理。3)公交线路的设计及发车频率市区的公交线路,很多都是比较绕,公司也主要是结合目前成都市的现状,考虑大局,方便更多的市民出行,所以会有线路“绕圈”的情况。采访中我们发现,在公交车等车过程中会出现15分钟甚至30分钟都未出现某线路公交车,给市民的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有时会出现4辆同路线车一齐路过。对于这些问题市民给出了自己的答复,造成了合理的比例只有51%。“车难候、不准时、太拥挤、车太慢”还是辈调查人群给于比较频繁的答案。路的公交车的质量,市民还是比较的反感。有些线路的公车比较陈旧,而且车次数目比较少。公交公司的答复是,车次的分配是根据途中途经的人流量来决定的。在目前的发展现状暂时还不能去完全改善全市公交车的硬件设施。5)市民礼貌程度①对于市民的礼貌问题是全国每个城市需要加强的方向,在实际调查中在“谦让”这一答案的采访者更多的是老年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老年人选择了“不怎么让座”。在实际的生活中也是看到不少的年轻人对于“老弱病残”的漠视。在此呼吁全市市民对弱势群体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②在上车的过程中互相拥挤的市民还是不少。在争抢中还同样的不能加快自己的出行速度。甚至还要延后。四、调查之后的总结与反思调查中反映的问题①在上车过程中,车会“无缘无故”的开走,给分享的“【精品】社会调查报告(通用4篇)”,装不下了,只好关门开车走了。”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能给我们带来反思,即使是人满了。作为公共事业的服务人员,理应当给还没来得及上车的市民一个示意“人满了,装不下了”否则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老弱病残”弱势群体的安全,全国的公交车安全事情也是给我们的警钟。②在市区中存在很多市民、小商小贩占道停车、摆摊现象,严重的影响了公共交通的运营,给更多的市民带来了诸多的不变,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调整道路格局。为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前景与平台。总结:公交车应该说是城市居民使用最频繁的交通工具了,特别是在人口众多,交通,经济不是太发达的城市。是城市建设的基本设施,它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推进,人们理应有一个更加舒适方便的人居和出行环境。城市公交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没有城市公交的优先快速发展,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速度就会减慢,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就会受到影响。好的公交车乘车环境也可以算是一张城市名片,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提高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成都是全国的旅游名城,公交车方面的建设不应忽视!如何搞好城市公共交通,既是市民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应是市政府注重抓好的民心工程之一和形象工程之一。通过这次的调查分析,我们希望成都市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城市公交发展,只有搞好了这些基本设施,才能更好地加快成都市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调查报告【第二篇】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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