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权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李克杰在上海拟对住宅开征房产税的消息纷传之际,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透露,税务总局可能将在5月20日前出台一份关于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文件。新办法将直接扩大原有房产税范围,并提出可操作的办法,房产税的认定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执行。(《21世纪经济报道》5月14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对房产征收物业税被认为是遏止投机、抑止房价过快上涨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由于征收物业税涉及新税种的设定,按现行法律需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进行,短时间内无法完成,难以为楼市“退烧”所用。为此,有聪明人就想到一个规避立法的“好”办法,即运用已有的房产税法规,只要稍作扩大解释就可以对居民的多套住宅征收有“准物业税”,以起到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产投机等作用。房产税这一既有税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于1986年设定的。这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果要对个人的多套房产征收房产税,只需对“非营业用的房产”进行扩大化解释就可以,并不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如果用房产税替代物业税,既不需要启动人大的立法程序,也不需要启动国务院的修法程序,只要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红头文件就一切OK。似乎目前,职能部门正按这一思路在操作。这种“灵活”运用法规的聪明才智固然令人赞叹,但制定于24年前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难道还要继续“暂行”下去吗?即使它能成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救命稻草”,我们就应该为此轻易地规避立法吗?《房产税暂行条例》不仅因时过境迁而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也因立法的变化而已失去继续适用的合法性。这部税法的合法基础,源于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此后,国务院制定了多个税收的“暂行条例”,开始了我国长期的“政府定税”的改革转型时代。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涉及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不过,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对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也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虽有禁止授权事项,但税收却不在此列。至此,《立法法》的实施并没有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合法性造成威胁。但是,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从当日起废止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这就使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许多税收法规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它要求国务院尽快将依据授权决定制定的税收法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制定为法律,至少不能在原有基础上随意扩大授权立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充分理解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但在房产税暂行条例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存疑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其实施范围恐怕是不合适的。同时,为某个具体的短期目标而刻意规避立法的做法,显然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反对开征房产税的七条理由提要:房产税就像政府挥舞的手术刀,不问病理、不看病灶、不管不顾,先下一刀而后快,至于下刀之后的结果,似乎不在考虑之列。近期,各地风传即将开征房产税。似乎这是民意,一个带有美好动机的政策。我不能代表任何人,只表达我自己微弱的意见:反对。原因如下:第一,政取民予,民更瘦。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存在问题,因此才有“要努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提法。中国经济增长的蛋糕,无非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来瓜分,这是大格局;然后才是富人、中产阶级和穷人的分配,这是小格局。有数据证明,在过去1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对GDP的占比大约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以2009年为例,意味着差不多本可供居民分享的大约3.4万亿元,放入了政府或企业的腰包。而此次欲开征的房产税,则意味着政府又向民众多征敛了一块。第二,税乃国器,用之有据。税收政策不是一件开玩笑的事情,有其程序,不能无凭无据,太情绪化。目前,地方政府似已急不可待。但地方政府的征税依据,是湮没在故纸堆里的1986年的一则文件——国务院授权了地方政府可以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试想,在24年前,中国甚至还没有“商品房”这个概念,当初的文件似乎也仅仅是向有酒店商铺之类的企业征房产税,而到如今,它突然变成了地方政府向居民所拥有的各种房产征税的法理依据。我们只能惊叹要么1/4世纪之前的法规预见性太强,要么地方政府官员的想象力太好。第三,非我财,不纳税。巴菲特拥有巨额财产,但并不构成其应纳税的理由。我曾粗略估计过,中国居民拥有总财富总额约为275万亿,其中城镇约150万亿,农村约为125万亿,但是其中土地等所有权属性尚不明确。就房产税而言,如果商品房统统盖在租用的土地上,那么若开征房产税就应扣除土地价值;如果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税,那么就应明确商品房土地永续民有。第四,不能以给予为名,行征取之实。房产税说到底是政府从民众手中取走财物的行为。取之于民是纳税人的义务,用之于民则取决于纳税人的权利。在过去10年的房地产膨胀进程中,中央和地方财力强盛,仅财政国库现金就达3.5万亿元,但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供应并无明显改善。如此可以得出结论:住宅供应结构的失衡根源不是政府无钱。第五,只看财富,不看负担,可能丧失了公平税负的起点。在财产的统计上,既要看到家庭在财富方面有什么,房产、储蓄和其他细软,也需要负债方面有什么,这不仅包括按揭和借贷,更有对老人、对子女的赡养培养负担。计算财产,起码应是财富扣除负债,再扣除赡养负担等可免税额,对余额部分再行纳税。现在房地产税只看到居民财富最大的一块,对负债和家庭负担等一概视而不见,几乎丧失了公平的起点。第六,不问为何购房,只管借房生财,是治标不是治本。各级政府首先应该自问:为什么中国居民如此热衷购房?如果人民币币值是稳定的,如果居民有丰富的投资渠道,如果居民对未来的养老、医疗、教育有足够的乐观信心,如果中国居民不被户籍分裂成城乡的深深鸿沟,如果城乡之间没有因收入严重失衡导致巨大的人口迁徙,那么中国人的购房热情是否仍如此高涨?不自问自省这些根本问题,只是通过土地出让敛财,通过房产税再敛财,会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思路吗?第七,良好的动机不能为恶劣的后果做辩护。在中国住房自有率高达92%的背景下,为什么征收房产税会被认为符合民众利益?地方政府试图出台房产税之前,对可能的政策后果有无明确的预见性?现在看来,房产税就像政府挥舞的手术刀,不问病理、不看病灶、不管不顾,先下一刀而后快,至于下刀之后的结果,似乎不在考虑之列。晏扬:征房产税为抑房价还是增加政府收入长假期间,传出一些关于房产税的消息。一方面,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肯定了征收房产税的说法,比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税拟先在部分城市试点恢复征收,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另一方面,上海先行一步,昨日出台楼市调控新政细则,规定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将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作准备,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预征率为2%-5%。尽管开征房产税有点势在必行的意思,但其政策意图仍不明朗,细节也不清晰。在“为何征收”和“怎样征收”两个关键问题上,人们仍然一头雾水。进而,对于征税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心里没底。就“为何征收”而言,究竟是为了打击炒楼进而抑制房价,还是为了增加地方税收,目的不同则手段不同,效果也会迥然有异。无论是从发改委官员表示“开征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财政部官员强调“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来看,还是从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的积极乃至欣喜态度来看,开征房产税名义上是为了抑制投机,实际上似乎更像是为增加地方税收——有没有可能“两全其美”,既能抑制房价又增加税收呢?笔者认为基本不存在这等好事,否则这个“灵丹妙药”早就用上了。如果开征的主要意图在于增加地方收入,那么,其一,房产税收不可能取代土地出让金,进而让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该高价卖地的还会高价卖地,没人会嫌钱扎手;其二,基于同样道理,开征房产税也不大可能取代原本附着在房产市场上的其他几十种税费;其三,开征意味着政府从房产市场获得了更多的收入,这个收入不可能凭空产生,而只会以抬高市场成本为代价,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上。所以,若以增收为主要目的开征,令人担忧的结果就是,政府收入增加了,但房价不仅没能得到抑制,反而助推了房价。就“怎样征收”而言,相关消息并没有明确是否针对自住型住房征收房产税,曾有消息称,对一套房可能减征部分房产税,亦即对一套房也要征收房产税。尽管相关消息并不确切,但有必要把话说在前头:既然开征房产税在名义上是为了打击炒楼,那么就不应该针对自住型住房征收房产税,包括第一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房产税应严格限制在针对三套及以上住房征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已对所有商品住宅收了税,房产税则相当于重复征税。为了打击炒楼、抑制房价,可以出台房产税,但不应加重普通购房者的税费负担,以免造成误伤。这应是征收房产税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对于房产税能否达到抑制房价的目的,笔者一直持怀疑态度。显然,若让0.3%至0.4%的房产税税率真正起作用,其前提是房价上涨速度低于0.3%至0.4%,否则炒楼者仍有利可图,仍能将更高的房屋持有成本转嫁给终端购房者。但是,谁能保证今后房价上涨速度一定低于房产税税率呢?当然,若铁了心要征,那么政策意图与细节应更明晰。征税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理应交由广大民众充分讨论。周俊生:谁才是推行房产税的真正受益者摘要:房产税作为一个“重磅炸弹”推向市场,炒作者固然要增加炒作成本,自住型消费者也将增加一大笔开支,而真正通过房产税得利的,是谁呢?国庆节前夜七部委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政策要求,有关推出房产税的消息也似乎已经确凿无疑。但是,上海在10月7日晚间出台的市场调控细则中,虽然承认正在积极做试点的准备工作,但房产税出台却仍无时间表。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就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但一搁20多年。暂行条例制订时,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还未进行,居民住房大都为租赁型的,房产税的开征意义不大。而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地产很快成为政府积极扶持的一个市场,房产税被视为市场消极因素而打入了冷宫。今天,市场调控准备将房产税作为重拳,但市场的发展已使这个税种的开征面临不少现实困难。上海调控细则中未见房产税,正是这种困难难以破解的真实写照。难题之一:是向所有住房征收还是向一部分住房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最新表态,征收房产税的对象是所有个人住房。但是,目前的市场调控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为了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这说明调控的主要方向是打击炒房的市场投机势力,自住型消费仍得到政策的支持。如果向所有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那实际上把那些为还房贷而节衣缩食的“房奴”一起作为打击对象了。但是,如果实行差别化税收,只向拥有三套房甚至更多房源的业主开征,在确定征收对象上显然存在非常大的难度,这也是政府准备一刀切征收房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难题之二:以什么样的基准来计算税率?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税额,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今天如果依然按此规定来实施,那就根本达不到打击炒家的目的。现在流行的说法是按现行评估价来计算税收,但是,在缺乏诚信的现实环境中,公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到哪里去寻找?虽然政府可以凭借行政权力推进评估,但其后果是政府从此将为房价背上沉重的背书负担。而且,为了维持从这个市场中得到高额税收,政府势将更积极地推高房价。难题之三:房产税真的能遏制房价吗?通常情况下,税收确实能够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特别是对处于保有阶段的房产开征税收后,会降低业主继续保有房屋的愿望。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商品房的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