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企业老板精准掌控税务蔡桂如2013-5-29四川商会蔡桂如•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蔡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师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师资•复旦大学总裁班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总裁班特聘教授•中国财税教育网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常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师资蔡桂如•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组成员•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常州市地税局稽查顾问•常州市浙商研究会副会长•常州市长三角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税务总局王军局长(中)江苏地税局副局长张滢蔡桂如•江苏嘉和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会计师•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总裁•江苏安邦南汇工程咨询公司董事长•常州泰瑞税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蔡桂如•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550)独立董事•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常州丰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立新企业股东: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从分红的角度境内法人免税境外法人5-10%境内自然人20%个人所得税境外自然人暂免国办发【2013】6号将废止从财产转让的角度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40%20%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股权激励(IPO)效果?税负•自然人持股20%•有限公司持股40%•合伙企业持股5-35%•有限合伙持股5-35%•销售价格高?应收款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贷款利息•帮税务、银行打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水至清则无鱼•账做的天衣无缝,自以为聪明,实则蠢蛋一个。•第一天检查不出来•第二天检查不出来•。。。。。。第三天大部队、野战部队、特种部队来了!•你真的是守法标兵吗?别装股东欠公司钱当年年底不还?•财税[2003]158号-----------年底•国税发[2005]第120号-----1年•国税发〔2010〕54号----年底•视同分红20%个人所得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常州地税•通讯费,交通费个人所得税•现金70%计入工资•报销50%计入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5%税前•国税:全体职工•地税:2011前不限,2012起新政•补充医疗保险•国税:基本医疗,不可提现税总发[2013]20号•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开展发票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税总发[2013]20号•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同时也要做到“查票必查税”税总发[2013]20号•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发票管理思路,各地税务机关要全面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工作,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模式,规范在线开具发票行为,实现对发票领用、开具、缴销、查询等信息的实时监控,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确保网络发票在年内全面推广。税总发[2013]20号•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税总发[2013]20号•的行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提醒函•存货与销售收入配比•进项虚进,销项账外销售•盘盈、盘亏(被盗:报案、立案破案和结案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老板娘,还有两本账?阁楼上!•眼睛瞄,账,用衣服盖住,拿走•老板的办公室里有账外销售的合同?•电脑?•ERP•资本家为何把奶倒到海里?旧房转让•营业税5%•附加:营业税额×12%•印花税5/万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增值(售价-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额50%以下增值额×30%50%-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100%-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200%以上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可以买卖土地?•免营业税?•免土地增值税?•免契税?•房地产土增税•契税从财政划归地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成文日期:2011-09-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成文日期:2011-0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特此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方法调整的通知•2012年02月27日常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上级税务局机关的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再实行“年终汇算”计税方法,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扣缴的计税方式,请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及时做好相应调整工作。•同时,从2012年7月起,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将实行全面更换,统一使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软件”,现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用友个税通)”即将停止使用,请各扣缴单位及时关注我局近期发布的有关软件更换和培训的通知,并做好准备工作。月收入38600以上2011年9月1日•月收入4万,多缴70元新税负20.48%•月收入5万,多缴170元22.39%•月收入6万,多缴245元23.78%•月收入8万,多缴345元26.58%•月收入9万,多缴595元28.24%•月收入10万,多缴1095元名义税率45%实际税负29.92%筹划•对老板而言,少发工资100万,利润多100万•企业所得税25%•净利润红利个人所得税20%•综合税负40%•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净利润红利个人所得税20%•综合税负32%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全年收入月工资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142001-780003500-50003%180003%278001-1140005000-800010%180003%3114001-1250008000-891620%180003%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全年收入月工资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4125001-1500005916-800010%5400010%5150001-2040008000-1250020%5400010%6204001-51500012500-3841625%5400010%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全年收入月工资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7515001-56000038416-4216630%5400010%8560001-57500037666-3891625%10800020%9575001-67000038916-4683330%10800020%月工资与年终奖最佳全年收入月工资税率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10670001-88200020833-3850025%4200002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