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培训培训内容第一部分、房产税政策第二部分、土地使用税政策第三部分、印花税政策第一部分房产税政策房产税政策一、征收范围二、征税对象三、纳税人四、计税依据五、税率及税额计算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纳税申报八、减免税优惠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农村房屋不征收房产税无纳税能力的单位免征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是企业的商品,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余值:①经营自用的;②房屋承典的;③融资租赁的;④无租使用的;⑤以房产投资联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计税2、租金收入:①房屋出租的;②以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担风险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劳务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房产原值的解释一、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二、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四、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相应扣除原来设备的价值;对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五、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房产税的税率及税额计算一、地上建筑物经营自用的、房屋承典的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地下建筑物特别规定:1、工业用途房产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50%×7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70%×1.2%二、房屋出租的年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出租住房特别规定:年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4%(从2008年3月1日起,⑴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⑵单位按市场价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鲁地税函〔2008〕56号)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将原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当月起办理验收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房产税的纳税申报1、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鲁地税函[2008]214号)2、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的,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3、房产税申报表的填写①先填写主表,再填写附表。②房产有增减变动的,在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产变动情况进行备案,避免征管系统出现预警信息。③按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要与本季度申报缴纳的出租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致,否则也会出现预警。房产税的减免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情况(无纳税能力):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的减免税财政部批准的免税情况(主要有)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2、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鉴定可免征房产税;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4、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办公室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5、自2004年7月1日起,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7、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第二部分土地使用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政策一、征收范围二、纳税人三、税额计算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减免税优惠六、纳税申报七、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文件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财税[2006]56号)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拥有人)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注意:纳税人包括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1、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的确定:①、有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书上的面积;②、未核发土地证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潍坊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表潍坊市城区土地等级征税范围年单位税额(元/平方米)现行标准一级土地西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济青高速以南,潍胶路以北8二级土地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6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区(西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济青高速以北)三级土地一、二级土地、滨海区和其他滨海项目区以外的郊区4滨海区七里西沟以东,弥河以西,渤海以南,弥河以北4土地使用税例题•某供热企业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63000平方米(有一间3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队使用),行政办公楼5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5000平方米,厂办招待所2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3000平方米;2008年度该企业取得供热总收入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3元,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多少?土地使用税例题【解析】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3000-5000-1000-1000)×3×(5000-2000)÷5000=126000元=12.6(万元)。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义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四条的纳税义务时间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相同。国税发[2003]89号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特殊规定: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征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3、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4、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6、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1、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鲁地税函[2008]214号)2、纳税地点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的填写先填写主表,再填写附表土地面积有增减变动的,在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产变动进行备案,避免征管系统出现预警信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