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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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房产税法一、房产税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一)纳税义务人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三)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税率:1.从价计征:税率为1.2%;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二)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计税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个人为4%)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一)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三、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三)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第三节耕地占用税法(一)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二)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一)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三)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5~5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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