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六、税收减免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八、征收管理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九、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解读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征收细则终于在2011年农历新年前落地,紧接着前一天的“新国八条”出台的房产税实行的是差别化的比例税率,税率暂定为0.6%,且按年征收,计税依据也将根据市场价格不断调整。在这样的政策“组合拳”连续出台的情况下,市场面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普润在此将对房产税做一个简单的分析。1、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购住房”的界定时间以网上备案为准,而此前业内预料房产税将会在农历新年之后,3月左右出台,因此房产税在年前出台似乎给市场来了个措手不及,加之农历新年传统淡季的原因,预计未来上海房地产市场成交将一路下滑,或成近年来的成交“冰点”。但出于恐慌心理,已经备案的个案会这近几日集中交易,因此在数据面上会出现一个成交小高峰。2、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上海房产税试点执行的是比例税率,就是根据市场价格按比例定税率,这就说明房产税率将跟着房价的变动而变动,如果未来市场成交均价仍在不断上涨,房产税率也将递进。这样一来,市场上的投资投机性需求就将被相应抑制,从而平抑房价过快上扬。3、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税试点按年征收,这无疑是增加了持有房屋的成本风险,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持有多套房屋的改善性新购房需求以及投资投机需求的新购房需求,另外一方面会促使这部分人群抛售原有住房,从而增加市场有效供应。4、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依据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人均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因此未来市场上的中小户型或将热销,尤其是12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对于真正存在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120平方米的户型是最符合经济原则的。5、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房产税重申了对外来投资者的限制。由于港澳台、境内外非上海户籍投资者由于没有户籍,难以计算实际人均面积,因此房产税在条款中重申了这一点,限制其在上海只能拥有一套住房。6、高端公寓和别墅成交将萎缩。2010年整个高端住宅市场和别墅市场成交火热,也许是之前对房产税的预期导致了这波成交高潮,但同时也意味着2011年这两个产品的市场成交将急剧萎缩。7、重庆和上海试点互换。重庆试点的是高端住宅,上海是人均60平方米,我们也不排除未来这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细则将互相交换,同时执行。普润认为,从“新国八条”到房产税,进一步表明了中央调控楼市的决心,接下来就看各个地方的执行力度了。2011年,仍将是一个“政策年”,宏观调控将是常态的。就市场面来看,高端物业受到的冲击最大,成交量将进一步萎缩;改善性需求进一步被抑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市场需求被“一刀切”了。2011年,上海房地产市场不容乐观,业界对后市行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