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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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与管理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主要内容一、概述二、征税对象三、征税范围四、计税依据五、税率六、征免税规定七、房产税的征管八、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一、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征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财税地[1987]003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三、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财税地[1986]8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四、计税依据•1、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自治区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按会计规定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税地[1986]008号)•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地[1987]3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税地[1987]3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自2006年1月1日起,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一、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2、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五、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六、征免税规定•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国税函发[1990]434号)•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2、临时性简易房屋;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收租金的集贸市场房产;4、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其他具体规定:1、(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2、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七、房产税的征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地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八、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1、关于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新地税发〔2002〕120号)对于纳税人整体租赁资产的,按房产原值占固定资产的比重计算房产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2、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问题(财税〔2000〕12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3、关于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新地税三字〔2000〕022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房产税问题(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自2000年7月1日起,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房产税。•5、医疗卫生机构征免房产税(财税字〔2000〕42号)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6、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问题(新地税三字〔2000〕019号)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按使用权年限分期计征房产税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补征房产税。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7、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已变更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新地税三字〔2000〕025号)•对帐面保留的资产仍提取折旧的,照征房产税;不提取折旧的,不征房产税。•8、关于供热企业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117号)财税[2004]28号和国税函[2005]60号停止执行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财税[2004]123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10、关于房地产业房产税问题(国税发[2003]89号,新地税发〔2004〕145号)•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11、房屋装修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会[2003]10号)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国税发[2000]84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12、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新地税发〔2006〕224号)⑴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⑵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⑶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1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财税〔2006〕186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14、房改后所有权已变更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新地税三字〔20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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