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税法对税负影响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税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1.结束了二十多年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所得税的局面(从八0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开始至今一直采用内外不同的所得税制度)2.酝酿五年多时间的两税合并,正式用法律形式发布并施行3.现执行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废止或过渡到新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一.原有税制及弊端(一)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制),执行了十多年内资: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1991年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制)并行,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管理体制都有较大差异,造成内外资税负不公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原企业所得税法的弊端1.内外资税负不平因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外资偏松、内资偏紧,2005年平均税负:内资24.53%;外资14.89%2.税收优惠漏洞较大、方法单一优惠政策设置,不足以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外资企业优惠:区域税率、生产性企业优惠与国家优惠导向不相符合;外资优惠引发“返程投资”内资企业优惠:侧重于新办企业,例举部分行业3.经济社会变化,原有级次低、条款简外资:税法只有三十条内资:行政法规只有二十条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改革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有机合并,全面涉及内、外资所得征税的所有相关问题,是在内、外资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基础上制订的1.内外资不同的政策作取舍,较多地参照了内资企业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如限制性支出项目、财产损失扣除、减免税管理等)2.兼顾了外资企业的特点和情况变化(如非居民纳税人、减免税方向及措施等)新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人囊括原“二法”所规定的范围,明确新的表达方式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具体包括:除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所有内资企业、单位、组织等;外商投资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依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又区分为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征税范围(一)税收管辖权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主义原则结合属人主义居民企业: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均征税非居民企业:按属地主义原则,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设立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境内所得或发生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俗称预提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境内境外所得界定所得境内外的界定不是以支付地点,不同所得判定标准不一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经营发生地(运输、旅游为起运地)转让财产: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企业等所在地租金: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企业等所在地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等所在地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纳税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内外资所有企业征税范围境内外外商:境内外外国:境内居民:境内外非居民:境内新企业所得税法三.税率沿用比例税率及照顾税率的做法(一)生产经营所得法定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制造业:所得额不超30万元;人数不超100人;资产不超3000万元——非制造业:所得额不超30万元;人数不超80人;资产不超1000万元不设置地区照顾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二)预提所得税法定税率:20%减按:10%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法定税率33%30%;3%25%照顾或优惠税率所得:18%;27%特殊区域:15%区域行业:7.5%;15%;10%;12%;24%行业产业:7.5%;15%按所得分产业:20%预提所得税税率无20%;10%和协定税率20%;10%和协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四.计税原理(一).生产经营所得以年为纳税期以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利润)为基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二).预提所得税一般以境内所得全额由付款人付款时代扣代缴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计税原理没有大的变动,结果也相似收入分解为三类: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理顺税额计算顺序: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法五.应纳税所得额(一)原则权责发生制(二)方法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核定所得率和核定税额)(三)冲突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四)概念年收入-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弥补的亏损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从原理及结果而言,是一致的变动集中在下述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六.收入划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应税收入1.包括各种类型、形式的收入其中非货币形式的以公允价值确定从形式上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等收入从性质上包括: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从来源地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其中非居民仅限境内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2.收入实现时间通常按权责发生制,大多数收入确认时间和财务处理及流转税收入实现时间一致(1)分期确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受托加工特殊产品和建筑劳务,持续超过十二个月,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2)权益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决策时间(3)长期债券或长期贷款利息按实际利率法(4)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新企业所得税法3.视同销售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新企业所得税法(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系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企业单位取得政府补助和税收返还不属此列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单位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新企业所得税法(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视同销售本企业产(商)品用于基建、福利;自产、外购用于捐赠内部处置除外1.不区分自产或外购;2.包括劳务;3.不包括基建专项工程分期收款按合同合同或开票按合同包装物押金分类,合同或一年无未明确应付款不能支付,与财产损失对应二年不能支付未明确投资收益补亏、税率差抵免不征税免税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非货币性所得一次性计入或分五年一次性计入或分五年未明确房地产收入确认按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按国税发[2001]142号未明确股票溢价投资成本不计税未明确会员费未明确收取征税未明确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不征税收入按规定条件列举无规定条件免税收入国库券利息、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减免退返税、个别特殊所得等列举多项国库券利息、投资收益、部分补贴增加国家投资或者冲资产成本列举四项,其他免税所得待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七.扣除(一)总体构成内容没变化包括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二)较多借鉴了内资所得税近几年成功改革的做法1.强调了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有关的、合理的2.理顺了扣除的种类——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扣除规则3.规范了扣除方法——有按实、限额、分期或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附加和结转扣除等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总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基本条件真实性、合法性无有关的、合理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三)捐赠1.性质公益性2.渠道县以上政府及部门、省以上部门认定的社会团体3.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内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性质公益、救济性公益、救济性公益性渠道列举列举规定条件,资格认定、备案标准全额、限额(3%、1.5%、10%)全额限额12%计算依据纳税调整后所得---年利润总额资助科技开发非关联按实扣除,不结转无未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四)工资及相关费用1.工资薪金员工:合理的职工薪金,含所有现金或非现金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主要投资者及其他关联人员:合理的范围内扣除;特殊类型,按实扣除(送审稿取消)2.保障保险(五金和住房公积金)、年金标准范围内按实际缴纳扣除,“六金”按政府和有关部门标准;年金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3.商业保险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为特定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4.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送审稿改为14%)新企业所得税法5.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准予扣除6.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扣除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工资薪金计税工资等限额扣除实发或名义工资合理的实际发放工资福利费按工资预提按发生限额限额按实工会经费按工资预提按发生限额工资2%按实教育经费按工资预提按工资预提工资2.5%按实年金补充保险限额无标准按实新企业所得税法(七).借款费用1.经营期间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2.按借款用途决定是否资本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地建造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房地产、船舶),购建期间作资本性支出;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当期扣除3.按借款渠道确定扣除标准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准予扣除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3.按借款渠道确定扣除标准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标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0倍其他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3倍能证明债权性投资符合独立交易除外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项目原内资原外资新税法利息资本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办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办费除原税法外,增加长期建造存货非金融借款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同期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