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中发现的共同的问题(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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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中发现的共同的问题一、2003年度市地税局确定的检查重点:1.具有垄断性专营性行业特点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2.经市局确认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3.弥补亏损的企业、减免税的企业、亏损额较大的企业4.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5.连年申报亏损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此外:1、成本费用结构不合理,成本倒挂2、税负畸低3、税负大幅降低的企业二、汇算中发现的企业会计管理、核算方面的问题:1.成本、存货:存货未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商业企业无数量金额明细账,也无进出仓单,结转成本无原始凭证。对于货到票未到的情况未进行暂估处理,导致期末存货帐面出现负数。*税务检查对于成本方面的基本要求是,纳税人当期结转的成本是真实的,是实际成本,是可验证的,成本结转方法应能从账簿体系中体现出来,遵循一贯性(特别是发出计价方法应前后一致),不能体现出成本结转的随意性。至少要做到形式上的符合,即必要的资料齐全,否则可能被核定成本,即视为成本核算不健全,不能查证。2.费用:不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对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未单独设立明细项目,如工资、福利费、职教费、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同样面临风险,即被视为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从而被核定征收。3.税金:分类不清,各税金在主营业务税金、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中划分不清,账表不一致,不利于查税报税。账务处理不及时,欠交补交以前年度税金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处理不恰当。4.未进行本月合计(如费用类科目)、全年累计(如总帐),且未进行总帐、明细帐、报表核对,造成账表不平。5.错帐更正:建议采用红字更正法三、汇算中主要调整项目说明:1.固定资产折旧:国税发2003年70号文件,取消残值比例备案权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企业在计算应提取的折旧时,一律以5%为残值比例。2.应计未计费用:如福利费、职教费,有的企业有误解以为不许再计提福利费了,其实不然。很多企业不计提福利费、职教费,而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下——福利费、职教费中,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应计未计费用,视为企业放弃权利,对于这些应从福利费、职教费中列支的费用,如不计提,要进行调整。中介机构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一般以企业已做账务处理为前提,如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中介机构无权主动调减。3.产权不属于公司的资产的相关费用:主要是股东的汽车、房产税金、固定电话费等。税法规定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往往认为汽车确实在使用,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于是就拿来在企业费用中支付,因而成为很大的一个调整项目。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要符合相关性原则,如企业认为属于企业的费用,须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充分证据,如租车合同,电话过户手续等等,证明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符合相关性原则。4.关于大商场购物未附清单: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准予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当取得合法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应当是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如果所购货物、提供劳务项目、发票开具日期、购货单位未写明,或者发票开具项目与所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即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当然不能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购货清单,否则要进行调整。有实例为证5.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企业不恰当地使用这个科目,可能造成所得税缴纳方面的麻烦。如有的企业交纳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又转入了本年利润,需要调整本年度所得额,但是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这个项目,企业可能会忽略造成少计所得税。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规定,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应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不转入本年利润,同时新的利润表中已经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所以建议企业对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适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免得造成麻烦。6.关于减免税和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有应税所得又有免税所得的,或者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清楚,不能划分的,相应的成本费用要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否则一并征税,或从高适用税率。中介机构处理此类事项的原则是:以企业账务已作处理为前提,如果企业自已没有划分,中介是无权进行划分的。7.关于跨期费用:目前的规定是,除了预提的贷款利息可以凭贷款合同,进行预提,并在税前扣除外,其他的预提费用项目要求年末一律进行冲回,如固定资产修理费,但对于房屋租金,目前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也不一致,所以对于这类有岐义的项目,我们的建议是企业尽量予以避免,以免造成纳税损失。8.关于福利费中列支的白条等其他支出: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4年1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企业应并入当期工资新金所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的奖励,应计入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样的,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对于个人的一些消费性支出等内容,都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如老板的人身保险,等。所以并不是只要计入福利费,就万事大吉了,同样的要面临纳税风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的企业将一些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列入了福利费,虽然对于当年度的损益没有影响,作为中介机构不会进行纳税调整,但是由于本身不属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此理由进行处罚。9.关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别问题: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是有差异的,是绝对的,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只会越来越大,作为财会人员,应该向老板讲清楚,不要人为地为了减少调整额而乱进福利费,该计不计费用。如果账面太干净,无任何调整项目,甚至一分钱的招待费都没发生,反而是异常的。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政策:1.新办企业的减免税:税法规定,新办第三产业(包括商贸企业)可在一年内申请免征所得税,如开业期不足半年的,企业可以选择以当年为减免税年度也可以选择第二个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年度,但是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如果企业选择以第二年度作为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也要在当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放弃权利,自动丧失享受减免税的资格。举例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前曾有过一个规定,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技术开发费,但是所得税扣除办法出台后,对于企业允许计提的费用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除坏账准备外,计提的各种准备基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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