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18、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否相同?答:所得税的核算是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之上,但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遵循的原则、方法和制度不同,会计制度规定有一部分经济行为不作为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作为收入处理。因而税收收入包含会计收入,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的范围。19、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目前是指:一是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得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二是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得税款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除上述以外,如果企业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用途的文件的,也按此规定执行。)20、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外,如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1、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返还补贴等收入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返还补贴等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2、企业收到财政局的出口贴息是否应作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财政局的出口贴息,应并入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23、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奖励等如何处理?答: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24、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如何处理?答: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25、企业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的价格如何确认?答:企业视同对外销售的商品、产品,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税法上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认。26、跨年度劳务收入金额如何确定?答:对跨年度劳务在确认劳务收入时,应按实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不按会计上允许的长期劳务合同使用完成合同法。27、哪些利息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国家重点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以及铁路债券利息,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8、企业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向个人发放的现金是否作工资性支出?答:企业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其用手续费向个人发放的现金应作为工资性支出。29、最近,市科技局拨给我单位研发经费一笔计10万元,(我单位是从事产品科技开发并生产的企业)请问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答:应作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30、因债权人放弃债权,我公司将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债务转为资本是否要交税?如果要交税,该怎么交?答: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三年,应作为其它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额。31、私营企业为扩大对外投资的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和已竣工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及建筑物经评估作价后,对其增值部份增加企业资本金,有何税收及财务规定?答: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即评估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均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32、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何处理?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33、上年厂方返利今年到账应在哪年申报所得税?答:应在实际收到的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34、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5、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通常是指哪些项目的收入?答: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通常是指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和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36、我公司向个人和单位借款数千万元,投资于某房地产,所得投资收益是否算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答:应作收入,按税率差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一)计税工资管理37、如何理解“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含义?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有确认其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短期用工不论何种性质的工资性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38、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计税工资人数进行计算:(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支付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4)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5)已出售的住房管理服务人员。39、如何掌握计提计税工资人员范围?答:计提计税工资的员工必须与雇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对按社保规定需办理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对不在社保范围内的以是否签订用工协议为准。40、纳税人发生哪些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答: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4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计提基数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分别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计提。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当年扣除的工资总额中包含的原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不得计提“三项经费”。42、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津贴、补贴范围包括哪些?答: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2)保健性津贴;(3)技术性津贴;(4)年功性津贴;(5)其它津贴。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43、人员变动较多的单位,应如何计算计税工资人数?答:人员变动较多的单位在计算计税工资人数是采用按月计算、全年平均的方法。雇佣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44、企业2003年12月工资因数额较大未及时发出,在2004年1月发出,能否在03年汇算时调整?答:凡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且在你单位申报前发放的工资都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调整。但每年的扣除口径必须一致。45、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处理?答: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处理,而应在关联企业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劳务输(出)入结算。46、聘用的退休人员、借用人员工资在年底可否在税前扣除?扣除数是多少?答: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计提计税工资人员范围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按每个月在96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47、下岗后被公司雇佣但还在原单位交社保的人员工资,是否可以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答: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计提计税工资人员范围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按每个月在960元范围内据实扣除。48、兼职人员,不固定工作时间,工资是按劳取酬,没有交社保,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答:这部分临时人员的支出,应作为劳务报酬,并应该取得劳务发票,不能计入企业计税工资。49、制造型企业生产线雇用的临时工,只跟企业签订《用工协议》,企业不为其办理统筹,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如果可以计入,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不需再做纳税调增?答:可以计入,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需要调整。(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50、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资产损失需经批准方可在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财产损失),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可在税前扣除,除上述情形发生的其它损失无须报批。不再受理审批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转让、变价处理等正常损失。51、纳税人在投资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在投资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形成的损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此损失不需要报批,可直接扣除。52、坏帐损失审批中与直接购销业务有关的购货押金、代垫费用等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坏帐损失审批中与直接购销业务有关的购货押金、代垫费用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53、纳税人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有什么条件和要求?答:纳税人报批的财产损失应具备以下条件:(1)纳税人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发生了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2)其申报的财产损失金额必须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保险赔偿;(3)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在财务上已进行了处理;(4)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不得人为分割。54、在哪些情况下存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答: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55、在哪些情况下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答:当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