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给水部分介绍人:赵锂1用水定额1.1.1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民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绿化用水量;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道路、广场用水量;6公用设施用水量;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消防用水量。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1.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表1.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1.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1.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1.1.4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规范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1.1.5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m2·d计算。•1.1.6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确定。•1.1.7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1.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1.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1.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1.1.10确定。表1.1.10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号建筑物名称单位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使用时数(h)小时变化系数Kh1宿舍I类、II类III类、IV类每人每日每人每日100~150150~20024243.0~2.53.5~3.013图书馆每人每日员工5~10508~108~101.2~1.51.2~1.514书店员工每人每班每m2营业厅30~503~68~128~121.5~1.21.5~1.218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员工每人每班每m2营业厅30~503~68~161.5~1.2•注: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4空调用水应另计。•1.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1.1.12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1.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按表1.1.13确定。表1.1.13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L/辆·次)冲洗方式高压水枪冲洗循环用水冲洗补水抹车、微水冲洗蒸汽冲洗轿车40~6020~3010~153~5公共汽车载重汽车80~12040~6015~30—注:汽车冲洗设备用水量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1.1.14节水用水定额1)住宅生活用水的节约用水定额。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因素可按表1.1.14-1确定。表1.1.14-1住宅平均日生活用水节水用水定额节水用水定额(F/人.d)一区二区三区住宅类型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Ⅰ有大便器、洗涤盆100-14090-11080-10070-11060-8050-7060-10050-7045-65Ⅱ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和洗衣机、热水器和沐浴设备120-200110-15090-14080-14070-11060-10070-12060-9050-80普通住宅Ⅲ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家用热水机组或集中供应和沐浴设备140-230130-180100-16090-17080-13070-12080-14070-10060-90别墅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及其他设备(净身器等)、家用热水机组或集中热水供应和沐浴设备、洒水栓150-250140-200110-180100-19090-15080-14090-16080-11070-100•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3、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标准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4、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汽车抹车水。•5、表中用水量为全部用水量,当采用分质供水时,有直饮水系统的,应扣除直饮水用水定额;有杂用水系统的,应扣除杂用水定额。•2)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的节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使用要求可按表1.1.14-2确定。1.1.15旅馆和医院进行初步设计时,可按表1.1.15综合用水量标准选定。表1.1.15旅馆和医院生活综合用水量及小时变化系数建筑物名称单位生活用水量标准(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备注旅馆中等标准每一床位每日300~4002.0高标准(有热水供应)每一床位每日1000~12002.0~1.5医院、疗养院、休养所100病床以上每一床位每日500~8002.0101~500病床每一床位每日1000~15002.0~1.5500病床以上每一床位每日1500~20001.8~1.51、包括除消防用水及空调设备补充水外的其他部分综合用水量;2、医院不包括水疗、泥疗等设备用水。•1.1.16.体育场、体育馆一场使用时间4h;二场使用时间6~7h;三场使用时间9~10h。•1.1.17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规范3.1.14)•3.1.14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求。•3.1.14B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3.1.14C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2.水质标准和防水质污染•2.1水质标准•2.1.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2.1.2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2.1.3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标准应符合《饮用井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要求。•2.1.5游泳池的水质标准应符合《游泳池水质标准》CJJ244-2007的要求。•2.2防水质污染(规范修编的条文)•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2.4B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装设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导流防止器:•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升华)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3.2.8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3.2.8A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5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