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和实务讲解2013年10月提纲基本概念、种类1历史沿革2功能、政策3设立审批4基本制度5提纲发展方向6业务管理规定7海关监管模式8操作实务9业务改革举措10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定义问题保税物流园区(5)保税港区(14)出口加工区(46)综合保税区(34)保税区(12)跨境工业园区(2)一、基本概念、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计113个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监管场所)1保税仓库2出口监管仓库3保税物流中心(A型)4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监管场所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属于海关事权一、基本概念、种类(区别)事权区别•自由贸易区(FTA)——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自由贸易园区(FTZ)——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的分类)按使用对象分12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非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按存储货物的类型或特定用途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区别一览表(表一)区别要素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供给对象全社会仅供本企业作用可以开展包装、打膜、印刷唛码、分拆、分级、分类、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为本企业存储、供应生产用物料、零备件仓储面积要求最低面积为2000平方米无要求对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要求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须具有仓储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性质对经营主体的性质不作特别要求,可以是外贸企业、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等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要求无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的优势)优势操作便捷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的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仓储费用低。一般是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区的50%-70%一、基本概念、种类(出口监管仓分类)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1990年,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2000年,第一个封关运作的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2003年,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A型)上海先锋保税物流中心2006年,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2005年,第一保税港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沿革三、功能、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政策功能一览表(表二)四、设立审批各类特殊区域设立、审批要素(表三)区域名称要素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区位设置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制造业发达地区、物流节点城市及边境口岸地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面积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平方公里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公里地理位置外向型经济起步地区加工贸易的聚集地沿海、沿长江内河的港口载体范围是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是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主要载体是我国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载体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同出口加工区同出口加工区验收流程实施两级验收。先由直属海关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署加贸司组织正式验收。同出口加工区同出口加工区涉及部委9个部委:海关总署、发改委、国土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管理局10个部委:比出口加工区多一个住建部11个部委:比综保区多一个交通部四、设立审批名称要素保税物流中心(B)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地区物流业务集中、实际需求迫切且所在地级市无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的优先考虑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符合海关布局规划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符合海关布局规划面积要求一般不超过0.5平方公里公共保税仓库最低2000平方米(液体最低5000立方米)出口配送型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不低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经营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比;中心内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审批部门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审批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批审批流程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经审核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后上报直属海关审批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后上报直属海关审批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审批要素(表四)五、基本制度(1+4)退出机制区域管理办法设区条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企业类型模式类别适用主要税收政策:备注1、进口设备免税2、进口料件保税3、货物入区退税4、出区按状态征税5、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保税加工类企业成品全部外销模式(1)原料全部进口型1;2(2)原料全部内购型1、3(3)原料内外采购型1、2、3成品全部内销模式(4)原料全部进口型1、2、4内销成品关税税率应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5)原料内外采购型1、2、3、4同上;如原料全部从国内采购,原料入区退税率应大于成品出区增值税率,此类情况极少。成品内外兼销模式(6)原料来源多样型1、2、3、4内销成品关税税率应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成品内销结转模式(7)保税结转型1、2、3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到其他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使用税收政策一览表(表五)企业类型模式类别适用主要税收政策:备注1、进口设备免税2、进口料件保税3、货物入区退税4、出区按状态征税5、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保税物流类企业(8)出口集拼型1、2、3、5(9)进口配送型1、2、3、5(10)简单加工型1、2、3、5(11)国内结转型1、3(12)物流综合型1、2、3、5保税服务类企业(13)研发检测维修型1、2、3、5目前大部分特殊区域仅能对国产出口产品进行维修,苏州地区可试点开展特殊区域召回产品维修,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还可开展境外非国产产品的维修。(14)保税展示型2(15)服务外包型1、2、5(16)其他服务类2、5五、基本制度(不适合入区企业类型)1内销成品高税率型企业2非保税企业3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4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开展保税延展货物入区存储发展总部经济,配套金融、税收、外汇政策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质,选择性退税拓展全球维修功能开展委内加工,充分利用区内过剩产能;简化区内企业采购国内涉证物料入区手续;选择性征税,推动内销便利化加大对研发企业扶持力度六、发展方向加工制造中心交易结算中心维修服务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采购销售中心七、业务管理规定(1)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区外账册核销周期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由于综保区目前也是实行H账册管理模式,因此实际操作中也是半年核销一次)实行备案制,H2000系统中不设账册。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外发加工期限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转型升级试点城市除外)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加工贸易部门批准的外发加工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一年。外发加工范围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是没有明确原材料是否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区内企业如需要可以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全部工序都可以外发加工七、业务管理规定(2)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区外国产设备处理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按照389号令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由区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该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于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同出口加工区由于保税区没有入区即退税功能,因此国产设备出区无需征税。区外凡属于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监管年限为5年。且增值税部分可以进行抵扣。出区维修业务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同出口加工区)暂无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减免税设备发往其他企业维修,只需向主管海关报备。更换的零配件不纳入海关管理。放弃货物管理暂无,实际工作中按照区外相关规定操作。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暂无,实际工作中按照区外相关规定操作。区外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较为明确的管理规定。七、业务管理规定(3)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区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已实现保税货物流转的先行送货,普通车辆运输,事后集中申报的模式。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按照规定,区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进出区要进行报关。按照规定,区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进出区要进行报关。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办理进出区手续。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无需报关,手续简便。出区检测维修业务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综合保税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应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暂无七、业务管理规定(4)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区外卡口登记货物范围经海关批准,从区外入区供区内使用,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且不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和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采取卡口登记方式进出区的基建货物、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品等。同出口加工区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税区没有入区退税功能,因此部分国产货物入区不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比照区外企业办理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审批手续办理。但区内保税进口料件、暂时进口货物以及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不得设立抵押。无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综保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比照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