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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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辅导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4月为什么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新兴事物英国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的重要经济构成后工业化时代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需要无烟经济、低碳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税收背景情况文化创意产业包含范围广:涉及制造业、服务业、软件业、影视业等文化创意产业是交叉产业:运营方式与盈利模式均与传统产业有所不同涉及税种“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散”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2+1+X第一个“2”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第一个2两条主线-1一、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需符合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一)转制方案批复函;(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第一个2两条主线-2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以上相关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第二个“1”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国科发火[2011]90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1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2号)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10]83号)目前政策期限:2010.1.1—2011.12.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07号)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示范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一)补充完善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二)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三)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示范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四)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五)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六)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报送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归集内容(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研发费用归集内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报送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九)《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十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3、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资料:(一)《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4、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三个“X”多散变小型微利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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