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发费用中的纳税筹划什么是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主要内容: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四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一)企业内部设研发部的税收优惠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二)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企业,可以考虑将研发部独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软件企业,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所得税的优惠。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三)将研发业务分离成立从事技术开发的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3)从2008年1月1日起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4)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1.积极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企业转让技术,应持有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目前技术市场出具的合同书有两种:一是《技术转让合同》,按规定其适用于非专业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专业合同、专利申请权利转让合同等文本的签订。二是《技术服务合同书》,它是“对于专项技术的技术资格培训、技术指导业务训练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同样是作为合同书,由于一个是技术转让项目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另一个是技术服务收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并清楚划分技术转让收入和服务项目收入。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2.合理利用免税政策为了迅速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对高新技术相关产品的进口给予免税优惠,为此一些企业在进口设备时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主要的优惠政策有:(1)对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2)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要对以上相关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了解,便于在设备进口时申请免税,减少企业的支出。二合理纳税筹划的措施3.优选企业经营地我国对高薪技术产业的优惠一般设在科技和经济发达的地区。我国现有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有53个,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和沿海城市。将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选择作为经营地虽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劳动力等其他成本相对较低,但这些地区一般位于西部较落后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人才较为匮乏。企业在选择经营地时要重视税收的因素,也要考虑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企业选择在国家技术开发区,对企业的发展有力,既有良好的环境,同时还获得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一)案例分析案例1: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所以,2008年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思考: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1000万元,企业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甲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500=3000(万元),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可见,甲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更节税,少交750-500=250(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案例2:乙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乙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同案例1,2008年乙公司同样应交企业所得税(2500-500)×25%=500(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如果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B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2500万元,成本1000万元,税前利润1500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1)若B公司是免税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乙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500+1000-2500=1000(万元),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可见,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更节税,少交500-250=250(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2)若B公司符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为2500-1000=1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0-500)×12.5%=1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125+250=3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375=125(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3)若B公司可按优惠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则B公司(2500-1000)×15%=2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25+250=4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475=25(万元)。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二)筹划思路假如研究开发费为A,技术转让收入为S,方案一为企业内部设研发部,方案二为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公司。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1.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0筹划思路:如果S1.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2.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500)×25%÷2,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S-A-500)×25%÷2S=2A-500筹划思路:如果S2A-500,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三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3.若研究开发业务分离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优惠税率15%,分离前公司为基本税率25%。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15%,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S-1.5A)×25%=(S-A)×15%S=2.25A筹划思路:如果S2.2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四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纳税筹划应把握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便是避免偷税、漏税情况出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如果存在多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企业选择合法的较低税负方案是正确选择,但如果出现违法税法的规定,则会受到法律惩处。四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2、纳税筹划应当注重整体性原则尽管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是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某项个别的税负减少,却增加了其他相关成本的支出。节税的最终目的是增收,如果因为一味强调节税,但最终的整体收益没有增加甚至有所减少,则失去了纳税筹划的意义。纳税筹划仅仅是企业负担的一个方面,虽然对于企业利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全部。企业管理者往往由于过于重视纳税筹划本身,最大努力的合法减少税负,但却忽略了行为本身是否给企业带来其他的成本支出。四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3、纳税筹划应当遵守系统性原则应当根据企业当时的经营环境和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纳税方法,系统考虑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劣性。因为在不同环境、不同时间下,所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所达到的效果往往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生产经营的各个不同环节都存在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如果不能系统化的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简单盲目或生搬硬套相关经验,则往往出现得不偿失的效果。所以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一定要系统考虑企业的状况,不能简单盲目的选择。四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4、纳税筹划方案应注意时效性原则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其进行纳税筹划的优势之一。但税收优惠往往是在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