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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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精编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精编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监督管理1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通过监测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实施排污许可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并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撤销、注销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章审核与发证2第十一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一)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二)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指标;(三)有效期限;参考资料,少熬夜!(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放口的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三)有总量控制任务的,还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四)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五)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六)排污权交易情况;(七)审验记录;(八)现场执法检查记录;(九)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章变更与注销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二)排污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第十八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延续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且超过了淘汰期限的;(二)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者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三)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章申请和受理4第八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新建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三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章法律责任5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参考资料,少熬夜!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三)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四)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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