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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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表决,以高票通过(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本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1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1.1改革的背景•起源(20世纪70年代末)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改革的必要性(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如“三免两减半”、“返程投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宁波市福利企业一年的税收优惠7.7亿元。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150万名一年(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的投资项目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4)税负水平高,企业负担重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中国专家称,经济高速发展,“税务负担指数”高是必须经历的阶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2004年3月),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2.2改革的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共8章,60条。•第1章“总则”共分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2.3改革的意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2.1纳税人比较•2.2税率的比较•2.3应纳税收入•2.4扣除项目的比较•2.5不得扣除项目的比较•2.6税收优惠•2.7特别纳税调整•2.8税收征管2.9原有优惠的处理2.1纳税人比较•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2.2税率的比较•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2.3应纳税收入•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4扣除项目的比较•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5不得扣除项目的比较•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3%•(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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