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优惠政策解读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内外资企业实现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对过去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根据“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促进作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已对广州的实体经济产生了影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措施,帮助企业增强信心,提高抵抗力,渡过当前难关。广州市国税局作为政府的经济职能部门,立足税收服务经济的理念,主动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做好各项税收优惠的落实,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现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一、收入免税的优惠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某些属于应税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目前免税收入优惠主要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如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规定条件,其所取得的收入免税。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另有规定除外)。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对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方式。目前减计收入优惠主要包括: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加计扣除是指纳税人的某些支出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税前扣除的一种优惠方式。(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安置特殊就业人员加计税前扣除工资费用的优惠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并税前扣除。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六、经营所得减税免税的优惠经营所得减税免税的优惠是指纳税人经营活动符合税法规定有关条件的,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主要包括:(一)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规定的小型微利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工业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认定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优惠政策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也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规定项目所得减税、免税的优惠规定项目所得减税、免税优惠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一种优惠方式。(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下列不同的税收优惠1.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其中,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对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已作进一步明确。2.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对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四)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其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八、税额抵免的优惠税额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九、过渡性优惠政策(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对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上述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和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执行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