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宣讲内容一、新所得税颁布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的“四统一、一过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过渡措施。并确定了指导思想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是势在必行,因为现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定的需要。现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二、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变化(《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一)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二)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三、税率和计数公式的变化(《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条)(一)原内外资的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另外,内外资还分别实行多种档次的优惠或照顾税率,增加了征管难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二)应税所得额的变化:原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三)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X25%或20%(《所得税法》第五条)四、收入和税前扣除的变化(一)收入在原内资税法五条规定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收入的总额的总括性界定。新的规定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加详细、规范。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统一了内外资实际发生的各项税前支出的扣除,消除了内外资的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的各种差异,使得内外资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的环境。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的事项:1、工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2、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另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三十五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3、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三条);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条(《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条);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一条);6、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二条);7、公益捐赠:统一了内、外资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据实扣除(《所得税法》第九条、《条例》第五十一条);8、广告、宣传费:企业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所得税法》第八条、《条例》第四十四条);9、资产类:分别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投资资产、存货。资产的税务处理项目一览表资产类别税法计税基础种类折旧的最低年限预计残值计算方法税法及条例条款序号新旧变化固定资产用排除法列明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除此以外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一)房屋、建筑物;20年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直线法《税法》11条《条例》57条至60条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它放在正式税法中,更能增加其法律地位。(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五)电子设备。3年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法》11条《条例》61条生物资产(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直线法《税法》11条《条例》62条至64条该项为新增的项目,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无形资产使用排除法列明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除此以外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除《税法》第十二条列明不能摊消以外的无形资产。10年直线法《税法》12条《条例》65条至67条无形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也是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将它放在正式税法中,更能增加其法律地位,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长期待摊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一、《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税法》13条《条例》68条至70条《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投资资产投资资产,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但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本法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的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更不允许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但(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税法》14条《条例》71条《税法》第十四条是新增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说明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的比重日趋增大,投资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税法》第十六条也是新增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计数成本。的条款,是对原税法的补充和完善。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税法》15条《条例》72条至73条本条也是新增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在实施细则中对此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