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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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2企业所得税的地位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63104亿元增值税18820亿元企业所得税12157亿元营业税9015亿元个人所得税3944亿元消费税4761亿元管理职能较强1、管理职能较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把企业所得税管好了,能算出一个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了,就意味着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管好啦,各个税种管好了。企业所得税更像一个主干、主线,一提起这根主线,各个税种都能管好。回想一下,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的户,是不是感觉其他税种也不好管。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他税种也不好管,因为核定征收后,所得税的管理职能弱化了不少。还有,我们经常说,“走,去这家企业看看,看他挣钱不挣钱?”其实也就是说去那家企业看看,该企业核算正规否?利润少申报了吗?所得税交够了吗?这就体现到了所得税的管理职能,进一步说是一种控制力的体现。要不,这两年基层总在报怨,企业不好管啦,企业核定征收啦,像流转税一样管理,所得税的管理职能弱化了呀。税收成本较高2、当时,地税业务工作量50%--75%的为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计管理、汇算清缴、计不计收入、能不能扣除、涉税审批等等。税收成本较高:本税种的组织收入能力不强,投入的管理成本很高,业务复杂,人力工作量较大,不容易管好,让税务机关经常常想起用核定征收这一管理手段。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企业所得税法!6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新税法的基本框架税法共8章60条(2007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17条)第三章应纳税额(3条)第四章税收优惠(12条)第五章源泉扣缴(4条)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8条)第七章征收管理(8条)第八章附则(4条)实施条例共8章133条(2007年12月6日)7二、税法及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一、总则二、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额四、税收优惠五、源泉扣缴六、特别纳税调整七、征收管理八、附则8第一章总则---纳税人的界定、范围《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9新税法的名称的选择《企业所得税法》?《法人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终名称:企业所得税=实质:法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摘自:财税[2008]159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10新旧税法变化:纳税人旧税法:独立核算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新税法:法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注:税法第50,52条)11补充:《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12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跨省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二、省内跨市县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原则上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洛阳—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13第一章总则---纳税人的分类《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注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参照适用税法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条例第132条)14第一章总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减到10%(优惠)15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一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3条直接抵免;第24条间接抵免;16第一章总则---税率《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注:预提所得税优惠:税法26条(三)+条例91条《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7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18第一节一般规定--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会计准则一致)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和费用)(三)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五)实现原则(收付实现制)19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变化: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20《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1税法亏损的概念《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免税收入可以在各项扣除之前减掉22第二节收入----形式、种类《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3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的具体种类《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4非货币形式的计量标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注:具体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由会计职业判断!25股息、红利的规定和确认《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6利息收入的规定和确认《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7租金收入的规定和确认《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权责发生制。新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日期。2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29例:2005年12月收到2006.1.1—2010.12.315年的租金共500万。2005年度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征企业所得税100*33%2007年度征企业所得税100*33%2008年度征企业所得税300*25%30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和确认《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1接受捐赠的规定和确认《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2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3其他收入的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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