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劳动合同5篇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什么样的才叫合同?三一刀客编辑通过您的要求为您分享的“用人劳动合同5篇”,希望我的想法能够启发您的思考!用人劳动合同篇1乙方:乙方自愿应聘到甲方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经甲、已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1、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设备、教材及其他设施、器材。2、关于乙方的待遇问题:1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750元的工资,每学期按5个月计发。2学期末,甲方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绩”的考核来自每学月的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给一定的学期工作考核奖(标准为:800—1000元)。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掉安全奖200。00元。如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掉全期所有奖,并且追究相关责任。具体项目是:①保教人数奖。目标为:全学期,幼儿在园人数若达到160人以上,幼儿教师人均奖100元;幼儿在园基数为160人,若每增加1人,人均又奖励5元。②安全管理奖200元。目标为:全学期,乙方无安全责任事故,否则“一票否决”。③师德师风奖200元。目标为:全学期,乙方职业道德表现好,工作态度端正,服从领导,服从分工,不讲价钱,不攀比待遇。若乙方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工,则一次扣100元。④出勤奖100元。目标为:出满勤。若乙方迟到一次扣5元,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矿工一天扣40元。⑤质量奖300元。学期末,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按等级计奖。3每学期班级管理好,班级文化建设优良奖200。00元。根据考核奖励。。4认真组织好学生的午餐,期末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午餐组织费。以上待遇包含了养老、医疗、社会综合保险等待遇。3、对聘用的乙方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调配,甲方将终止其合同,立即辞退。4、对幼儿家长不礼貌,与家长发生不该发生的争吵,影响学校和幼儿园声誉的,甲方将终止合同。5、由于乙方不负责任,所带(教)班级幼儿在园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甲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经济责任。6、如乙方生病时间较长,不能担任保育教育工作的,甲方将终止合同。7、在幼儿教师体检中,如果乙方有传染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8、生病产生的医药费用,有乙方自理。有病、有事请假,按幼儿园管理制度执行。9、若乙方在聘用期间自己提出终止合同的,学校不再发给乙方其它任何费用。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认真学习有关幼儿教育的教育理论、保育教育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2、必须按照《幼儿园管理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开展保育教育活动。3、认真履行幼儿教师职责,时时处处为家长着想,为幼儿着想,做到一切为了幼儿,为了一切幼儿,为了幼儿的一切。4、广泛宣传xx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优越性)、办园宗旨、保育教育质量,积极动员幼儿入园,千方百计完成入园率。5、乙方的劳动时间为一周五天工作制。若乙方担任值周工作,则每天8:00前到达幼儿园,开展幼儿的晨检接待、到扫环境卫生等。每日下午放学,待幼儿家长接完孩子后,方可离园。6、自觉遵守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可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待甲方批准以后,方可离岗。7、乙方向甲方保证:随着生源减少,公办教师的进入,若以后落聘,要与学校友好相处,不说有损学校的话,不做有损学校的事。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用人劳动合同篇2甲方: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任务1、乙方负责甲方货运车的驾驶工作,负责甲方安排的运输任务,遵守甲方与协议方签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议、合同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认真履行驾驶员应尽的各项职责。2、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乙方应定时保养车辆,如换机油、加水、检查轮胎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在外出车要保证车辆停放安全,落好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甲方主管,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4、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三、工作时间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车子停运时,乙方原则上应在办公室休息待命),但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的运输任务等。四、劳动报酬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五、社会保险1、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2、甲方为乙方购买车上人责任险,如因事故等则按保险公司的规定理赔。六、劳动纪律1、乙方聘用期间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未出车时车子应停在甲方指定地点),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2、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3、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若有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4、乙方应杜绝偷油、倒油、卖油、人为损坏车辆以及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续订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乙方离职应当提前三十天向甲方发出通知,未通知或通知不满三十天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乙方离职后安排其他人加班处理其岗位事务所发生的加班费,临时紧急招用新员工发生的费用,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业务损失,以上损失赔偿可以在薪金中扣除。3、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都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4、因甲方经营方式变更时,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劳动合同。但甲方应提前15日内向乙方进行通知,并完成交接工作。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用人劳动合同篇3一、案情: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用人劳动合同篇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甲、乙两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