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筹划实务(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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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实务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60条6500字外资企业发展现状及税收状况1980年起创办5个经济特区1984年开放14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开放区,共有4个: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环渤海经济圈至2006年,我国国家级开发区总数达14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54个高新技术开发区5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4个旅游度假区11个保税区15个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北京市统计局平均每个外资企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4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0人高级技术人员2人均为内资企业的2至4倍每个外资企业平均获利润750万元,是内资的8倍平均实现销售收入7032万元,是内资企业的5倍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8万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40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配比减税(避税)测算2006年我国税收收入3.76万亿37.5%-20.7%=17%17%×3.76=6400亿6400亿÷59万=110万减税(避税)与增利分析110÷750=15%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差异一、执法依据不同二、征管体制的差异深圳与上海的特殊性三、年终汇算清缴的时限不同四、税率的差异五、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1)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差异2)工资、薪金支出的列支差异3)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列支的差异4)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差异5)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差异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异7)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的差异8)固定资折旧费用的列支差异9)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六、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不同房地产行业政策不同七、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1、新办企业的优惠差异2、高新企业的优惠差异3)再投资退税优惠差异4)其他优惠差异两税合并博弈历程·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积极倡导的原因税收增幅太快2006年税收3.76万亿每年递增20%GDP10%1、2006国内生产总值20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8%2、目前我国企业税后净利润仅占产值的3%左右,而平均税负已达产值的18%3、纳税痛苦指数之高列世界第2位国家信息中心预测,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将达到45160亿元,比2006年增长20%左右,占GDP的比重上升到19.0%左右05年7月刊《福布斯》杂志税负痛苦指数的由来法国税负痛苦指数绝对值为174.8,为全球第一中国税负痛苦指数绝对值为160,排名第二谢局长详解税收增长远超GDP增长原因第一,两者的统计口径不同第二,GDP的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的差异第三,外贸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与对税收增长的作用影响是不一样第四,征管因素的影响商务部持消极态度的原因·2005年1月6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2006年3月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两税合并对税收的影响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1、“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2、贯彻公平税负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实现“四个统一”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老政策的处理由实施细则解决美国公司派人在济南组织施工期间的纳税分析国际通用规则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第一章什么是企业?中华字典解释: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企业名称分类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纳税人的两个重大区别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定企业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公司组建地标准公司所在地标准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1.公司董事会开会地点2.公布分红的地点3.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场所4.公司帐簿保管存放地点5.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注册地老政策:我国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决定公司经营方式的机构所在地主要决策地点国际税收范本1.经济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我国为什么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OECD范本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实质地作出管理和商务决策的地点,这种决策对经营企业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般地说可以是最高层人士或其团体(如董事会)进行决策的地点,在这里决定该企业整体行动方案但是在决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也可以采用其他原则,并且要考虑相关的事实和环境。一个企业同时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但只能有一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关键-----境外所得的处理不同境内所得的税率不同非居民企业纳税辨析设立机构、场所1)境内所得2)境外所得有实际联系3)境内所得没有实际联系未设立机构、场所4)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实际联系”和“没有实际联系”的概念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归属原则1、实际联系原则:营业利润的获得应当与其本身的活动有关。如果有关则由来源国征税,否则由居住国征税2、引力原则:不管所得是否与该机构有关,都征税有实际联系的25%没有实际联系的可能是20%或10%20%或10%为预提所得税仅限以下情况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和其他所得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美国公司派人在天津组织施工期间的纳税分析《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214号)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计算征税时就境外部分准予扣除。中美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常设机构纳税标准(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三)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矿场、油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其中固定营业场所不仅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由于为另一方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办公设施等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规定中仅提及“月”为计算单位,执行中可不考虑具体天数即香港企业为内地某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内地的月份起直到完成服务项目雇员最后离开内地的月份作为计算期间,在此期间如连续30天没有雇员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可扣除一个月,按此计算超过6个月的,即为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不是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是非居民企业的一种常设机构是用时间或场所来判断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有关问题》(国税发[1995]197号)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如销售合同中未列明劳务费金额,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税率为什么设25%?其他国家所得税率英国31%塔吉克斯坦50%香港16%日本39.5%美国39.3%新加坡20%韩国25%世界各国平均税率28.6%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收入详解为什么提出视同销售概念?视同销售收入涉及的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饭店免费开业是否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营业税一般没有视同销售概念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大连公司在山东设采购点纳税争议事件焦点:生产和销售的区别黑龙江煤矿集团冬煤夏运至山东仓库储存纳税争议焦点:什么是用于销售?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函[2002]802号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造纸厂自产白纸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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