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辅导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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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辅导讲座第一部分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一、统一企业所得法的必要性(一)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差异过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二、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埸经济体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埸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二)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五)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六)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三、新税法的方案设想改革方案设计重点体现为“四统一、二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实行法人纳税制度;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体系。两过渡是指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第二部分新税法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一、新税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二、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埸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埸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三、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一、概念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三、扣除1、工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3、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5、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益事业指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三章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一、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税基优惠: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税率优惠:优惠税率税额优惠:减免税、税额抵免等二、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购买国债,不管是一级市埸还是二级市场购买,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但对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埸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埸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三、可以享受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五)牲畜、家畜的饲养;(六)林产品的采集;(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八)远洋捕捞。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有: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各种鲜花的种植,茶、可可、咖啡等种植、采集和简单加工,各种香料的种植,但不包括茶叶、可可、咖啡的精加工,以及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和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四、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埸、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对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可以是购买、收购、开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也已出台,共分八大领域,分别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类、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埸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埸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埸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十二、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十三、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十四、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五章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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