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税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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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税前辅导十部分内容一、税制简介二、税务登记三、建账制度四、发票管理五、代扣代缴六、纳税申报七、个税报盘八、报告制度九、减免政策十、社保费一、税制简介(一)目的和意义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国家财政支出:基础设施、义务教育等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税费种类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税:房产税。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其他税费: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堤围费、社保费。企业应按照税局核定通知书进行应缴税种申报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有正、副两本,正本应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副本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如购买发票、申请减免税、外出经营活动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特别注意:纳税人发生联系电话、手机变更、财务人员变动等,都应及时告知管理员;否则会出现管理员在处理相关的涉税事项时,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三、建账制度《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四、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采购单位或扣缴义务人,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企业应该有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纳税人原则上按规定自行向我局申请领用与经营范围相应的发票。目前使用的发票分为税控发票和非税控发票,逐步取消手写式发票。目前逐步推广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开票,企业不再需要购买税控机。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对于目前使用最多《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只能使用至6月30日止。从7月1日开始,受票人应要求开票人开具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其他种类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分别为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共九种,适用于饮食、娱乐、服务以及其他适用定额发票的行业。为了统一全省地方税收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规范发票管理,减少纳税人负担,这次发票换版的同时,对部分发票种类进行了简并。譬如取消了《文化体育业发票》、《旅业房租发票》、《旅游业专用发票》、《服务业发票》、《租赁业发票》、《广告业发票》、《代理业发票》等,而用新增设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代替。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新增了“付款方名称”和“经营项目”两栏,开具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时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三项内容。发现开票人使用假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受票人有权拒收该发票,并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方法是拨打当地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电话或登录当地地方税务局网站涉税举报专栏。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电话咨询。地方税务机关会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频率低的,可持书面申请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付款方证明由管理员审核后开出《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到征收前台开具发票。五、代扣代缴(一)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各扣缴义务人。(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提示为鼓励扣缴义务人的工作,按规定扣缴单位可按实际扣缴税额的百分之二提取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持税票复印件向征收前台申请六、纳税申报《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珠海逾期申报每天罚款五元,最高一千元。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优点:节省时间、方便快捷。目前我市共有50多个自助办税网点,个别自助办税点24小时开放。网上申报由各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开通。办理开通网报所需资料(第2、3项所需资料可到珠海地税网站下载):1)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2)《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3)《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位、银行须加盖公章)。开通网报时将有专人进行网报操作的辅导。全面推广使用省局网报,尽量避免上门申报。申报期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防护费:每月1-15日房产税从价计征:每年十一月份之前缴纳从租计征:每月1-15日特别注意:经营场地属自用房产每年须按房产原值的70%缴纳自用房产税,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市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征。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的5月1-15日以及11月1-15日。纳税人选择分两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款为全年应纳税款的一半;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为每年的5月1-15日。印花税为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当时;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月。特别注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营业账簿(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外)、房产证、工商执照、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按每本5元缴纳印花税;场地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车船使用税1月1日-12月31日;2009年6月1日起,全市实行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申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国税发[2008]120号自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以下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申报期限特殊的情形1)除典当业外的金融企业营业税按季申报,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2)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一日;3)如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堤围防护费(一)征收范围和对象按珠府〔2001〕149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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