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82•增值税转型与流转税改革背景分析•增值税转型的十大变化及运用策划•营业税改革的九大变化及运用策划•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变化分析2019/9/283•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三个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实施细则》,随三个《暂行条例》一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9/284•(一)什么是增值税类型及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增值税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2019/9/285•增值税转型,指的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不能直接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通过逐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较高。•有专家测算,税率为17%的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税率为23%的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更新生产设备2019/9/286转型影响分析••认为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行业将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而现在没有开征增值税的行业,比如交通运输、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增值税转型对其没有直接影响。2019/9/287•假定某纳税人2009年购进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金1000万元,其当年在未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金的前提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2008年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该企业2009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为500万元,企业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只能抵扣500万元,企业应缴纳150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0万元的增值税。2019/9/288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如甲企业购入机器一台,价值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假设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11.7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该笔费用可以冲减利润,即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17×25%•=0.2925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2925•×6.1446(年金现值系数)=1.7972955万元2019/9/289•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当中去,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甲企业负担而是由甲企业产品的购买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对该机器设备重复计征了增值税。总的看来,甲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实际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1.7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1.7972955万元。(联接电子文档)2019/9/2810•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10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25%=0.25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0.25×6.1446(年金现值系数)=1.53615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对于甲企业来讲,它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额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1.53615万元。2019/9/2811(二)现行增值税特点•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中国现行分税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又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生产型增值税•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2019/9/2812•非全面型增值税•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价外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税金与价格分开注明,为简化计税提供了方便。纳税人对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发票扣税法•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实行凭全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计税方法,计税准确,便于操作。2019/9/2813•(三)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予扣除,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2.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会导致重复征税。•例如,企业购一台价值10000元的设备,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这部分入账价值1700元征收的销项税额为289元。2019/9/2814•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成本就低。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竞争力。2019/9/2815•(四)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2.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3.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4.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5.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2019/9/2816•(五)增值税条例修订遵循主要原则•1.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2.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3.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2019/9/2817•(六)《暂行条例》五个方面的修订:•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4.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5.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2019/9/2818增值税转型的十大变化及策划运用•固定资产抵扣变化•税率的变化•视同销售的变化•混合销售的判断变化•价外费用征免税变化•废旧物资企业和用废企业征税变化•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变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免税权与纳税权的选择时限变化•其他变化分析2019/9/2819•一、固定资产抵扣变化•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政策分析:•1.取消了原政策“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四)、(五)项。•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中轻型商用客车)2019/9/2820•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运用分析:•1.交际应酬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如果用于广告宣传的外购货物,是否以抵扣进项,是否视同销售?•2.对从事设备维修业务的管理变化•3.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2019/9/282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①建筑物、②构筑物和③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原表述“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分析:1.办公楼电梯中央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2.厂房中的固定机器、设备的构筑物其进项是否抵扣?•3.如何合理核算在建工程?2019/9/2822•已经抵扣的要转出•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分析:•1.当月计算年终需要调整吗?•2.能够划分清楚的不需要转出吗?是否存在逻辑问题2019/9/2823•重点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019/9/2824•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019/9/2825•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