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解读主讲人:李传喜博士/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税务系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一、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二、2010年11月30日,在《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发布一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对《公告》列明的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公告》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告》第一部分:您的权利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公告》第二部分:您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您的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补充:九种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为保证国家税收、便于税收征纳所采取的组织税款入库的具体方式。•目前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网上自报自缴、邮寄纳税等几种方式。•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入库的前提条件。见第S章税款征收管理.ppt(一)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二)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销售的应税产品按照正常情况下的生产能力查实核定其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三)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人,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四)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通过典型调查,采取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和个人。(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1.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扣缴义务人。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其目的在于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征收的领域实行源泉控管。例如,目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就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产品的也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六)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七)网上自报自缴即纳税人利用电脑网络自行纳税申报、自行解缴税款的方式。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网上自报自缴方式已逐步发展成为当今申报纳税和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八)邮寄纳税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一般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九)其他方式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否则纳税人等有权索赔]。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如查处贪污受贿等。案例。]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检举奖励(实名)。举报中心设立在税务稽查局内。关税在海关。]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网上申报]事例解说A公司2009年1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每月通过上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9月,该公司由于办公场所搬迁,财务人员因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擅自通过邮寄方式将当月的纳税申报资料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纳税申报。此例中,A公司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邮寄申报作为本单位的纳税申报方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申报方式包括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种。•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已经完成申报。•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插入演示:增值税网上纳税申报]五、申请延期申报权问题:会计辞职单位无法按时完成申报纳税数据如何办?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案例:计算题案例1[申请延期纳税权]:某纳税人2010年6月份应纳税款100万元,企业“应付工资”贷方提取金额120万元,应缴社会保险费30万元,“应付帐款”余额280万元,货币资金余额260万元。问:(1)企业于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2)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的条件?(3)假定7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企业于7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缴纳多少?答:(1)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2)当期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才可以申请缓交。该企业余额=260-100-30=130万元大于应纳税额100万元,因此,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应加收10天的滞纳金=100×0.5‰×10=5000(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核定征税条件(定期定额)——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改变20%时,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深圳案例。]九、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代理:法律责任不转嫁原则!!案例。]十、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原则。复议、听证同。后收集的证据无效。随举案例。)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税务稽查权及限制:如不能在道路、车站开邮包检查,一般不能对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执行扣押商品货物和财产、不能到个体工商户生产生活共用住所检查、不能查询及查封冻结自然人储蓄存款(立案除外)、等补充: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第一节税务稽查权限(WORD版)见WORD版《税务稽查管理》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第一节税务稽查权限(WORD版)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