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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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一、短期投资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A、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的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B、税收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期末计价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款)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3、投资收益A、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条第三款)B、税收处理: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2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差额A、会计处理:按会计规定计入损失(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确定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B、税收处理:预计损失,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其他应收款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A、会计处理: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B、税收处理: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收不回的,不得列支损失(国税函[2000]579号),但(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5‰坏帐准备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三、存货1、盘亏的存货A、会计处理:在减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四款)B、税收处理: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3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5条,国税发[2003]45号)未经审核的,不得扣除(国税发[1997]190号)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期末计价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五款)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3、视同销售(财税字[1996]079号)(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的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5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5)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视同销售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6)《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股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7)《债务重组所得税办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A、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均不作销售处理6B、税收处理:均应作为收入处理C、差异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价-成本)四、长期投资1、权益法A、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4款),实际分回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B、税收处理:凡投资方企业使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除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单位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对于被投资方放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国税发[2000]118号第2条第2款)C、差异处理:未分配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利润时,会计上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应视所得税税率决定是否补缴税款2、股权转让损失A、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7条第3款)B、税收处理: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想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C、差异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期末计价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24条)B、税收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C、差异处理: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委托贷款视同长期投资,期末计价的调整同长期投资4、股权投资差额摊销A、会计处理:按一定期限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B、税收处理:外购商誉不得摊销费用(股权投资差额属于商誉的一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国税发[2000]84号)C、差异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非货币性交易A、会计处理: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3款)B、税收处理: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0]118号第3条)C、差异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价-成本)6、长期债券投资计提利息A、会计处理: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23条第2款)B、税收处理:纳税人购买的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财税[1995]81号)C、差异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A、会计处理:成本法下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利一般应计入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投资以后产生的收益,分回的投资前产生的收益,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B、税收处理:除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单位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9C、差异处理:(1)如果双方税率一致,会计上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4]229号)(财税[1994]9号)(2)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投资单位应将分回的利润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要进行调整)五、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A、会计处理:(1)后续支出资本化: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准则)(2)后续支出费用化: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费用化B、税收处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10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C、差异处理:如果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后续支出费用化,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其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折旧(1)折旧范围A、会计处理: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正进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B、税收处理: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国税发[2000]84号)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1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C、差异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不提折旧,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A、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所列特殊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特殊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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