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市科技成果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负责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各成果完成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以下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1、凡是完成本市、省及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经任务下达部门验收合格后而产生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2、凡是通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3、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专利权人可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或抚顺科技信息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简易版)软件进行成果登记,将登记后的科技成果数据文件及时用电子邮件发送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E-mail:fskjcg@126.com),同时报送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式一份:(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第五条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审查后,定期发布《抚顺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并在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做为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励依据。第六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第七条市科技局每年末对本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进行评比,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成果推广应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