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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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宣讲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2新老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差异扩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范围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扩展了转让定价调整对象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规定了同期资料管理明确了企业举证责任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条款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宜扩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范围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3资本弱化—定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就构成了资本弱化。4资本弱化——后果因资本弱化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计算因资本弱化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6关联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扣除=2/1(5/1)资本弱化2/1(5/1)将超过部分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支付给境内高税负关联企业准予扣除符合准予扣除不符合成本分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方式,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7成本分摊民不报,官不认: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预计收益可计量: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拥有成果所有权: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分摊有限适用:涉及劳务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关于母公司提供集中服务:对于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服务费,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限制条款:企业下列情形自行分摊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适用时间8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的成本分摊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分摊。9不得税前扣除的分摊成本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10适用时间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与其关联方,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方式,分摊的共同发生的成本。确实做出贡献,发生支出的,企业可按照集团内提供与接受劳务的模式,依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其可在税前列支的成本。11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所谓“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12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股份控制示例113低税率国家(地区)的金融公司X15%25%20%5%中国居民企业B中国居民企业C中国居民个人W中国居民企业A中国居民企业控制;或者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控制单一控股比例超过10%:A、B、W共同控股比例超过50%A+B+W=60%股份控制示例214低税率国家(地区)的金融公司X15%5%20%50%中国居民企业B外国企业C中国居民个人W中国居民企业A中国居民企业控制;或者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控制单一控股比例超过10%:B、W、D共同控股比例超过50%B+W+D=50%中国居民企业D15%受控外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受控外国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股东的当期收入。15不按规定报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的后果按征管法实施处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认定非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证据16不按照受控外国企业实施管理的情形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17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将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18(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举例ACBD1000万100%2000万100%500100%1000万100%最终目的:A公司将B股权按2000万美元转让于D①A投资1000万拥有B100%股权②A以500美元在避税地成立C③A将B股权以1000万美元平价转让于C④A将C股权以2000万美元溢价转让于D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举例ABD1000万100%2000万100%最终目的:A公司将B股权按2000万美元转让于D①A投资1000万拥有B100%股权②A以500美元在避税地成立C③A将B股权以1000万美元平价转让于C④A将C股权以2000万美元溢价转让于D扩展了转让定价调整对象的范围2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关联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扩展了转让定价调整对象的范围2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关联企业征管法扩展了转让定价调整对象的范围2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关联企业新企业所得法关联个人24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老《企业所得税法》与《征管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5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或在跟踪管理期内,应在协议执行年度或跟踪管理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企业发生其它关联交易的,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完毕时间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后果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不受理其预约定价实施行政处罚核定征税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26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是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是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7企业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即可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28(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企业不举证的后果企业如不能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由于其本身并没有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将与其约定提供相关资料的期限,以体现税收法律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29特别纳税调整处罚条款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仅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按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友情提示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为了规避加收利息的风险,应及时准备同期资料、自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企业存在避税问题的,应主动调整,或要求税务机关加以确认。对税务机关正在调查的企业,如果企业认可自己存在避税问题,只是在具体金额上与税务机关存在分岐,可先预缴自己认可部分的税款,以减少加收的利息。31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宜1关于境外资料: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关于非公开信息:税务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关于资本性调整: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2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宜2关于企业亏损: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关于刻意抵消: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将还原抵消交易。33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宜3关于四分位法: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关于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将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34可比企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2%,5%,7%)被调查企业实际利润率3%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事宜4关于对应调整: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税务机关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关于账务调整:对企业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企业必须作相应账务调整,否则,税务机关调增部分,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关于调查变更: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353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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