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一、基本原则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二、管理与监督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三、防护措施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参考资料,少熬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资料,少熬夜!(一)监测点分布图;(二)监测的周期;(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参考资料,少熬夜!类煤尘<10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14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三篇】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参考资料,少熬夜!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职业病管理制度【第四篇】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参考资料,少熬夜!其他物品替代。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