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談會計2007年8月14日是時候取消外傭稅二○○三年十月起,港府向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徵收每月港幣四百元的所謂「外傭稅」,迄今年六月底已累積徵收三十二億六千萬元。「外傭稅」的正式名稱為「僱員再培訓徵款」,目的是用作培訓,以及再培訓本地低技術工人,該筆款項因外傭團體在去年提出司法覆核關係,政府怕輸掉官司須要退還款項,故從未動用過。最近,因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期限已過,政府計劃在年底前提出如何運用該筆巨款的建議,亦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數額已達三十多億元,以及繼續徵稅對中產家庭構成沉重負擔,遂建議政府調低或取消外傭稅。我同意政府應盡快取消這俗稱為「外傭稅」的僱主徵款,主要原因是當年政府引入這徵款,理據根本不足,亦犯上「偷換概念」的弊病,對外傭僱主並不公平。為說明我的論據,我們有必要先了解清楚當年政府要徵收外傭稅的背景和理據。二○○三年,香港經濟陷於谷底、失業率高企、政府財赤高達六百多億元,加上沙士疫潮把各行各業推向深淵,失業大軍不斷增長。政府決定在二○○三年十月引入每月四百元的外傭稅。當年年初,外傭的最低法定工資亦由每月三千六百七十元,調低至三千二百七十元。外傭僱主每月為外傭繳交的四百元外傭稅,剛好跟四百元的「減薪」對沖。外傭僱主沒有「額外支出」,所以他們的反對聲音亦不強烈。然而,對為數達二十四萬的外傭,實質是每月少了四百元的收入,她們認為是變相向她們徵稅,遂有不滿的外傭團體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政府的決定。不過,法院在去年七月裁定外傭敗訴。政府強徵外傭稅主張開徵「真正外傭稅」的政黨,主要理據是外傭在港工作,跟港人同樣使用醫療、公共交通、文娛康體等設施,有責任交稅,新加坡政府早已向外傭徵稅,港府應該仿效。此外,當時政府被財赤困擾,也存在開源、增加稅收的需要,遂有外傭稅的建議。若以當時本港有二十四萬名外傭為計算,每人每月四百元,預料一年可為政府帶來十一億多元的收入。數額雖然不多,卻也是一筆收入。可是,政府最終採取的政策卻不是直接向外傭徵稅,而拐個彎,美其名為「僱員再培訓徵款」,其理據是一九九二年生效的《僱員再培訓條例》,已明文規定聘用外勞的僱主均須繳納再培訓徵款。行政會議於是在二○○三年二月決定,由該年十月一日起,僱用外傭的僱主也須跟其他通過計劃聘用外勞的僱主一樣,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我在上文說了一大堆歷史,目的在於說明政府當年實施「僱員再培訓徵款」,其實是一種因勢利導及「偷換概念」的手法,借《僱員再培訓條例》開源。政府不想直接向外傭徵稅,引起社會更大反響和爭論。明眼人必定知道若以稅項為名,開徵新稅種絕對不是一件易事,更不可快速成事,所以,便由行政會議通過「僱員再培訓徵款」的決定,避開爭議,匆匆在八個月後推行。向僱主徵稅乏理據對於這俗稱為「外傭稅」的徵款,我的看法是,若以外傭跟港人同樣使用醫療、圖書館等康樂設施,故要求她們也付出一個小比例的稅額,這理據屬可以討論和研究,這也回應工商界政黨的看法。不過,政府現在推行的是「僱員再培訓徵款」,其背後邏輯明顯不是外傭稅的邏輯。況且,它是向外傭僱主而非外傭本人徵收,本質上存在明顯區別。近兩年,本港經濟持續改善、暢旺,政府財政一片大好,儲備高達三千七百多億元,要外傭僱主繼續每月付出四百元,這不但增加家庭負擔,在道理上更說不過去。政府有豐厚儲備,直接從每年的收入撥款入再培訓基金,毋須外傭僱主供款,這不是更合情合理嗎?其實,要外傭僱主付出培訓費,為政府提供金錢來源去培訓本地家庭助理,從而提升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本身的理據已很薄弱,因為不少研究早已指出外傭跟本地家庭助理根本便是兩個不同的市場,不存在互為競爭。而最近之所以有聲音要求暫停及取消外傭稅,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是隨 經濟上揚,工資有所增長,外傭的最低工資,今年也增至三千四百元,較二○○三年的增加一百三十元。於是,二○○三年的「四百元對銷」便成為一個歷史。現在,外傭僱主每月付出的不是打和,而是真正付出,那便萌生需要檢討俗稱外傭稅的訴求。本港家庭數目達一百多萬,若以近年外傭數目降至二十一萬為計算,每五至六個家庭便有一個聘用外傭,實施「僱員再培訓徵款」實在影響廣泛,政府是改弦更張,取消這個徵款的時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