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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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一)资料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如下:机床原价5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公允价值400000元;汽车原价4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420000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15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2002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2003年初,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X企业所得税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二)要求对X企业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三)解答(1)投资时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作账,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900000累计折旧200000贷:固定资产95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50000《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70000(元)。(2)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385000(=550000×7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385000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3)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900000+385000=128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70000-385000=68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685000×33%=226050(元)(4)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分录为:借:应收股利——H企业245000(350000×70%)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245000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1285000-245000=1040000(元);H企业宣告分派时,X公司确认所得:245000/(1-15%)=288235.29(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会计上上年确定的投资收益已作调减所得处理,本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中并不包含此项收益,因此应调增所得额288235.29元。(5)2001年12月31日,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账面价值的金额为1040000元[注: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备查登记中应当记录未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430000元(=2100000×70%-1040000)]。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104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1040000《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里,应调增所得额1040000元。(6)2001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零。X企业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88235.29+1040000=2328235.29(元)应纳所得税额=(1000000+1040000)×33%+245000÷(1-15%)×(33%-15%)=673200+51882.35=725082.35(元)(7)2002年12月31日,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账面价值=850000×70%-430000=165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16500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65000由于2002年的股利在下年度宣告发放,X企业应在下年度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所得。本年度不确认所得,已计人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应予以调减。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165000元。X企业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65000=83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835000×33%=275550(元)(8)2003年初,转让股权作分录:借:银行存款4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65000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285000转让所得:转让收人—计税成本=450000-970000=-520000(元)。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本年度未发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因此,在税收上确认的转让损失520000元本年度不得扣除,应从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息性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中分年度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本期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为285000元,而在计算所得税时并不以此确定所得。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285000=71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715000×33%=235950(元)解题指导:本文例题中的X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未涉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问题,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案例来源:《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高金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案例: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分析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一)企业有关情况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钢丝帘线。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交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账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次性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账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4.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征收率。5.审核企业有关账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核算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二)有关资料1.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0年8月份购入,期限1年,年利率为3%,2001年4月份出售国债的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12.36万元。“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出售国债:借:银行存款100000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80000(20×40%)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20000到期收回国债:借:银行存款123600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120000(200000×60%)投资收益——国债利息3600收回金融债券:借:银行存款180000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150000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益30000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反映企业对乙、丙两企业有投资业务,其中对丙企业投资占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宏大公司于1999年投入,丙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企业采取成本法核算丙企业投资。2001年4月5日,丙企业宣告分派2000年利润80万元。4月5日,宏大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80000贷:投资收益80000对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2001年3月1日,宏大公司以一幢生产厂房投资于乙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30%。房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评估确认价29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1533.07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01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净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企业账务处理如下:3月1日: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2600000累计折旧40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1999200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999200(15330700×30%-2600000)12月31日: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1500000(6000000×30%×10÷12)贷:投资收益15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66600(1999200÷10÷12x10)贷:投资收益1666003.审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等账户,“应收账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账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账2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账准备200万元,本期提取100万元。4.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数量500件,账面单位成本每件0.5万元,估计每件可收回金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0.6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为:6月30日: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5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50000010月5日:借:银行存款1404000贷:产成品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其他应付款200000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账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账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下: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1.67(万元)借:银行存款100000原材料433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500000×17%)贷:产成品5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6700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76.05万元。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760500贷:其他业务收入6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借:其他业务支出433700贷:原材料4337006.公司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1日向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年利率按10%计算。6月30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2562.57元。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8%确定。7.4月25日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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