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欧 盟【风险提示】 2012年,欧盟正式公布了新WEEE指令(2012/19/EU)。相关生产商应关注新WEEE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在各成员国的转换情况,积极与第三方合作,把握收集率的4年过渡期以及回收目标的3年过渡期,避免因未达到最终的回收目标而受到高昂的经济处罚。2012年,欧盟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对中国企业应诉造成不小的影响。在此提醒相关应诉企业,及时了解跟进欧盟的最新实施情况,调整战略,以确保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以及应诉成本的控制。2012年,欧委会决定执行《有关中国产米制品所含非经批准的转基因大米的紧急措施》,对中国出口的米制品实行严苛的抽样检测,并且规定提交分析和检测报告,无疑给中国米制品的出口企业增加了庞大的检测和信息披露负担,提请我国相关企业对此予以重视。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2012年,欧盟为中国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并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5460.4亿美元,同比减少3.7%。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339.9亿美元,同比减少6.2%;自欧盟进口2120.5亿美元,同比增长0.4%;中国顺差1219.4美元,同比减少15.8%。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机、电气设备、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服装及附件、针织服装及附件、家具、床上用品、玩具、运动器材,中国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40.4亿美元;中国公司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758人。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34.1亿美元,同比增长25.4%。2012年欧盟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1698家,同比下降2.58%,实际投入外资金额61.07亿美元,同比下降3.8%。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措施欧共体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关税同盟成立,1993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欧盟自成立以来共经历6次扩大,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由于近年欧盟把主要精341力放在自身的机构改革和债务危机,吸收新成员的步伐较慢。目前,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已经结束,预计2013年7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该国也因此将成为欧盟的第28位成员及2007年后欧盟的首位新成员。同时,这也为寻求加入欧盟的前南斯拉夫联盟国家铺平了道路。此外,冰岛的入盟谈判目前还在进行中。欧盟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欧盟运行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签署《里斯本条约》,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里斯本条约》对《欧共体条约》进行修改,简化了欧盟决策的制定程序、对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都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从2014年开始,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双重多数表决制”实施后的3年为过渡期。该条约还制定了一些新政策,如将欧盟实行共同能源政策和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其目标;在贸易方面,条约规定以公平竞争保障欧盟内市场的正常运转;《里斯本条约》规定成员国想退出,须同其他成员国就退出条件进行谈判。《里斯本条约》通过“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legislativeprocedure)”扩大了欧洲议会的立法参与权。“普通立法程序”(即“共同决策程序”codecisionprocedure),是指在决策程序上由欧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再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决策。条约规定共同商业政策适用“普通立法程序”,今后欧盟在制定共同贸易政策,包括对外开展贸易协定谈判时,必须获得欧洲议会同意。《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开始大规模机构改革。改革涉及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等多个方面。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13条将欧洲理事会纳入欧盟的正式机构范畴。欧洲理事会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主席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的委员两个职务本有职权交叉,现将其合并设立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由于《里斯本条约》加强了欧盟其他机构的权力,欧委会的影响力相对有所下降。不过共同商业政策的实施仍是欧委会的专属职能,而且其范围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特别是《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也成为欧委会的专属职能,这就意味着欧委会将代表欧盟与第三国单独缔结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欧委会下属的贸易总司负责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关税制度(1)关税管理制度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1992年欧盟44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颁布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欧共体海关法典》)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欧共体海关法典〉的第(EEC)2454/93号理事会规则》,构成了欧盟在关税方面的基本法律。欧委会在海关法委员会(CustomsCodeCommittee)的协助下,负责处理海关关税事务。2008年4月23日,欧洲议会出台《关于废止〈欧共体海关法典〉的第(EU)450/2008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即《现代化海关法典》(MCC)),对《欧共体海关法典》进行全面修订并简化了现有的海关程序,该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欧盟的海关制度进入现代化。2012年2月20日,欧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现代化海关法典〉的草案》(COM(2012)64),尽管《现代化海关法典》已于2008年6月24日生效,但是由于要等到其执行条例生效之后才会实施,所以该法典预计最迟于2013年6月24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推进海关手续电子化的实施,欧委会决定在该法典正式实施前,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涉及法典条款与《里斯本条约》的一致性,删除被证明有执行困难的条款,以及法典生效以来遇到的新问题等。同时,将《欧共体海关法典》(CommunityCustomsCode)更名为《欧盟海关法典》(UnionCustomsCode)。为配合新海关法典的实施,欧委会在2012年8月29日公布了《关于设立欧盟海关2020(20142020)行动计划,并废止第624/2007/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定的草案》。该草案规定,欧盟全面实施电子报关系统的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应积极跟进欧盟海关电子化的进程,了解并学习欧盟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新模式,以免由于不熟悉新的通关程序而导致发生货物滞港的情况。(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欧盟每年以委员会规则的形式调整并发布新的海关税则。根据WTO数据,欧盟2011年的平均关税(MFN)为5.3%,比2010年的6.4%有所下降。2011年,欧盟农产品的关税较高,平均关税达13.9%,比2010年的15.25%有所下降。欧盟非农产品的关税为4.0%,比2010年7.2%有所下降。2012年1—12月,欧盟分别颁布了第(EU)No74/2012号、第(EU)No103—106/2012号、至第(EU)No1170—1172/2012号等共52个理事会执行规则,对有关带有水按摩功能的沐浴板、LED墙、自行车套件、圆形轮毂、板型窗帘、传真机、防护服、移动存储器、电视机支架、多功能电子钟、新型三轮摩托车、蹦床安全网、行李箱、奶瓶、装饰花、鞋垫、U型螺栓、多用车载充电器、装饰用贴纸、USB连接线、货运叉车、被动红外探测器、电子热空气吹枪、防水胶合板、三轮车、无菌湿纸巾、花环、化妆包、无纺布等产品的协调税号进行了调整。2012年6月21日,欧盟颁布《关于修改〈第(EU)1344/2011号暂时中止针对特定工业、农业和渔业产品征收自主共同关税〉的第(EU)552/2012号理事会规则》。修订获暂停征收部分或全部进口关税的产品名单,对6种产品重新征收进口关税,并对14种产品的归类描述做了重新规定。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2012年10月9日,欧盟颁布了《关于修改第(EEC)2658/87号规则附件一的第541欧 盟(EC)927/2012号欧委会规则》,发布了2013年海关关税表,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3)原产地规则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一般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原产地规则规定于第2913/92号理事会规则第22—26条,以及第2454/93号委员会规则第35—65条中。根据该规则,全部在某国获取或制造的商品可以确定该国为原产地;如果商品的原材料、零件、附件、组装件等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产地为承担商品生产的最后和主要生产的国家、或专为该种产品生产而生产相应设备的国家、或在生产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一般原产地规则相比更为严格,主要散见于欧盟与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所签订的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以使商品能以比统一关税更优惠的关税进入欧盟。不同的优惠贸易协议会在具体的规定和商品范围上有轻微的差别,但其格式是基本相同的。获得原产地证明的商品必须是:全部在该国制造或已在该国进行了充分的生产加工。2011年1月1日,欧盟第1063/2010号规则规定的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开始生效。(4)与中国海关的合作《欧洲共同体与中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以下简称“《中欧海关协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根据《中欧海关协定》,中国海关总署与欧盟海关当局共同建立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ChinaEUJointCustomsCooperationCommittee)。2010—2012年中欧海关合作重点的具体目标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执法、供应链安全、打击瞒骗和统计合作四个领域。2011年12月,中欧双方就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于2010年9月提出的制定AEO互认项目路线图的要求,就路线图的内容达成共识。2012年6月25日,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中欧共同签署了《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联合共识附件》和《中欧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行动计划》等合作文件。(5)欧盟扩盟的影响近年来欧盟一体化进程一直在不断推进,新成员国入盟后采用欧盟统一关税税则。总体来说,新成员国入盟后总体关税水平呈下降趋势,但并不是所有的进口关税都会下降,这种下降因具体行业和具体国家而略有不同。其中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等的进口产品关税会上升,而这些产品正是中国近年来对这些国家出口比较多的产品。目前欧盟由12国扩大至15国的减让表已经于2010年2月生效,但15国扩大至27国的减让表,特别是关于农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以及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还未在WTO通过。(6)海关管理欧盟每个成员国都有一个独立机构负责欧盟关税法在27个成员国内的贯彻实施。欧盟也没有机构和程序确保欧盟法规在分类、评估、起源和关税征收统一适用于27个欧盟成员国。而且,即使两国面临一样的实质性问题时,欧盟也没有法律要求一国的海关641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要遵循另一国海关当局的决定。不同成员国的海关机构如果对欧盟法的实施有异议,可以咨询欧盟海关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欧盟海关法成立辅助欧盟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一方面,海关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机构在推动统一行政和欧盟海关法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另一方面,欧盟也没有特别法庭和具体措施来作出迅速审议和解决与关税相关的欧盟范围行政措施纠正问题。因此,如果在欧盟境内遭遇各国不一致的关税征收,面对不利判决只能向每一个成员国的海关机构单独起诉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