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势下的遗产税论文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并行征收模式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也逐渐扩大,使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而遗产税和赠与税应该配合征收,采用并行征税模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现行的枕收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遗产税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为主要目的,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收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遗产税已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我国曾在1940年首次开征了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的中国经济落后,政治黑暗,遗产税行同虚设。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遗产税一直没有开征。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条件,我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逐步走向成熟,遗产税立法也开始被正式提上了日程。然而,遗产税从开始征收之日起,就和赠与税紧密联系。因为假如只对遗产征税,而对赠与不征税,那么一个富翁完全可以在他死前将全部的财富赠与他的儿女,等到死亡时就没有多少遗产可供征税了,这样,遗产税也就会落空。同理,假如只对赠与征税,不对遗产征税,肯定又会出现别的逃税现象。因此,我国若要开征遗产税,必定要使它和赠与税配合征收。一、新的经济形势下,对遗产税开征的功能分析第一,开征遗产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成为人们追求财富的手段,那些先富起来的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已经涌现了一大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从而使人们的收人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日益明显。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测算,1997年,我国最贫困的20%家庭总收人占全国家庭总收人的比例为4.06%,而最富有的20%家庭的收人占全国家庭总收人的51.14%,这个差异已远远超过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更有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人的基尼系数到2000年时已达到0.458,超过了0.4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开征遗产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在继续做大二蛋糕的同时,让穷人分得更大比重的“蛋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人分配不公的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开征遗产税是完善税制、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税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遗产税是税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现行税中,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素质及现行征管手段等原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是有限的,必须依靠遗产税来弥补。因此,作为一个正在飞速发展中的经济、政治大国,我们有必要继续完善我们的财产税体制,尽早开征遗产税。同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以及我国国内已有了一定的遗产税税源的前提下,我国若仍然不开征遗产税,就会在跨国遗产继承中造成一定的税源流失。第三,开征遗产税是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人的需要。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向所有公民和经济组织开征的一种税。在我国,税收的典型特征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贫富差距大,个人存款及高额固定资产也逐步递增,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人,这些税收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以及宏观调控等各个方面,从而缓解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紧缺状况,使政府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第四,开征遗产税是党风建设、反腐倡廉的需要。长期以来,一些政府官员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贪污受贿,积累了巨额的灰色收人。在这些不正当收人被查清之前,贪官们已经将它们传给了后代,这种情况在以往并不罕见,激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在进行党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力度的同时,开征遗产税是对一个一生纳税情况的最后总结,若生前的灰色收人因少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沉淀形成了个人的遗产,就可以通过遗产税征收回来。这样就增强了制约环节,杜绝贪官们一人犯罪诸人受益、儿辈收益。致使贪官们想贪不敢贪,贪了还难以传给继承人,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顽疾的蔓延。第五,开征遗产税是提倡勤劳致富的需要。遗产税可以对财富代代相传的权利加以限制,阻止财产继承人因继承过多财产而不劳而获,尽量避免因食利阶层队伍的扩大而造成的社会分配更加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遗产税还能使年轻人意识到应该不靠上辈靠自己,克服他们的惰性,激发他们的奋斗精神,促使他们走勤劳致富的道路,为社会增加更多的财富。第六,开征遗产税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规定凡将资产投向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均可免税,这样可以鼓励和引导人们生前向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及社会公共事业捐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例如,美国的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就是靠这类捐赠设立的。此外,征收遗产税还可以用来取代对资本所得的高额累进税,这样就可以减少高额累进税对储蓄和投资的抑制作用。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遗产税不仅在社会政策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在税制系统中更是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开征遗产税的确势在必行。二、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模式的比较与选择我国若要开征遗产税,必定要使它与赠与税配合征收,那么两者配合征收应采取何种模式呢?我们先比较一下当今世界已有的几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英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采用的“无”赠与税模式。即只设立遗产税,而不单独设立赠与税,将被继承人生前若干年的赠与财产归人遗产税基中,征收遗产税,使赠与税有实无名。在英国,赠与财产的价额记入遗产税税额的具体比例是死亡前三年内按100%,死亡前第四、五、六、七年依次为80%,60%,4.0%和20%,八年以前的赠与财产免于征税。在新加坡,被继承人去世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均属于遗产税征税范围。这种模式由于未设赠与税,使征管方式相对简单,征收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可以鼓励生前赠与,促进财产增殖,刺激经济。然而,它使“赠与税”对遗产税的补充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在英国,被继承人完全可以在死亡前八年或更早,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这样就不必纳税。这就会使遗产税的作用大大削弱,甚至根本就起不到任何作用。第二种是以美国、意大利、新西兰等国为代表采用的交叉征税模式。即设立赠与税、遗产税两个税种,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赠与课征赠与税,死亡时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将死者生前每一次赠与财产的累计价值额并入遗产税基中,再按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遗产税额,同时从中抵免生前已纳的赠与税额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采用的相续税制模式。即对受转移人(包括继承人和受赠人)就其一生(或某一时期)因继承、受赠而取得的一切财产征税。具体征收办法是,受转移人在每一次取得受赠或继承财产时,均应将其价额以前各次受赠或继承财产价额累计,就其总额征税,以前已纳的税额予以抵扣。它与第二种模式类似,只不过第二种模式以财产转移人(即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为纳税主体,而这一模式以相应受转移人(即继承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主体。与第一种模式相比,这两种模式相对防止通过生前多次分散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它们管理起来都比较困难,需要把纳税人一生中每次赠与或受赠的纳税情况都登记下来,费时费力,尤其对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更是难以实施税务管理。在税基方面,纳税人的财产随时点变化而变化,累计计算很难找出合理的标准。第四种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并行征税模式。即在遗产税之外另设赠与税,对赠与人就所有赠与财产价额或对受赠人就所有受赠财产价额征税,与遗产税并行,作为遗产税的补充,而其中涉及到政府、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机构的赠与和受赠财产则可以免于征税。在这种模式下发生赠与时,可以单独及时地征收赠与税,不需要对纳税人进行长期的跟踪管理,这样简便易行。同时,为避免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多次分散赠与,使财产价额因适用较低档次的赠与税累进税率,而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政府应在制定税率时使赠与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水平趋于一致,从而使纳税人无法逃避税负,达到遗产税的征收目的。总结以上四种模式的优势和弊端,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上,应采用相对其它三种而言简便易行的并行征收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种征管体制。三、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的配套工作尽管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的开征是大势所趋,但我们还必须做好与之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定出一套科学的、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征管体制:第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源(即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控制,就必须建立个人收人信息报告制度以及个人收人、纳税等有关情况的资料档案,全面推广个人自行申报制。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几是支付给个人的收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收款人、支付原因、支付金额、支付单位等情况,从而使个人财产显形化,税务机关也就可以随时、准确了解个人收支及财富占有的主渠道。并据此来判断个人收人和财产占有是否真实、完整,这样就可以堵住一部分偷税渠道,以免有人少报、不报,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第二,将遗产税、赠与税的漏征漏管降到最低限度,就必须明确纳税人范围及征收对象的范围。我们可以效仿有些发达国家实行存款实名制,对所有公民进行统一编号,就象身份征一样,按照这个编号,通过计算机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情况进行处理,这样当发现有人的财产达到遗产税起征点或赠与数额达到赠与税起征点时,就可以对其征税了。而纳税对象应该是继承人和接受赠与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它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第三,建立有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聘请一些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市场价为依据,参加对财产价值的评估。具体而言.土地应有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无形资产、金银珠宝、古玩文物等聘请专家评估。股票按同期市场价格由专家分析评估。同时这些评估还需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价值。若双方无法统一,则应先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估价交税,多退少补。第四,为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即将出台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理解、认可与支持,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同时提高征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重塑税务机关形象,消除人们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使纳税人认识到交纳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也是他们为国家、社会所作的贡献。最后,政府还必须加大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赋予税务部门足够的独立执法能力,从而确保国家应得的税收收人及时足额人库,为充分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分步实施税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税制要素,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更加法制化的税收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此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将对我国税收的调节及整个税制的完善起到重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快速的发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应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地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