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老干部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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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委老干部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共xx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xx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如下:一、权力清单关于决策权方面1.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局班子成员分工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2.人事决定主导权。对本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及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具有主导权。3.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单位干部的评先评优和惩戒追责,以及请假、外出、慰问、培训、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4.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及二层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最终的审核把关。5.资金支付审批权。对局各种资金支付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6.财务资产处置权。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较大的决定主导权。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等。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人,决定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及表决方式等。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单位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临机处置。10.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以及轻重缓急安排等。11.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的安排等。12.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重要权力。关于执行权方面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单位内组织传达学习。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关于监督权方面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二、负面清单“一把手”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从事以下行为。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资金管理、资产处置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三、监督机制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公开机制。以中共xx市委老干部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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