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区局最新出口退税政策分析解读最新出口退税文件•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7月1日起执行)•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7月1日起执行)•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8月1日起执行)•四、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6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原有规定:2004年国家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免税店•(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期限的大幅放宽,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安排申报,大大降低了逾期申报的风险。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二、生产型“小”、“新”企业可按月退税•原有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中,小型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1月一次性清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需待12个月退税审核期满后才能办退•新政策取消了对上述企业按年退税的规定,意味着“小”、“新”企业可比照一般出口企业按月办理退税,大大减轻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压力。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三、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原有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新规定把“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出口企业避免了此类损失。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四、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范围扩大•原有规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没有视同自产产品。•新政策扩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对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进一步放宽。根据新规定,符合指定条件的大型诚信企业外购产品,以及外购用于生产自产产品的设备和原材料等五类产品,也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五、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退(免)税规定•原有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申报退税时,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按产成品的退税率分别申报退税。•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六、放宽申报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条件•1、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2.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3.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七、不再审核外汇核销单•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新政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干征、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若干征、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除外)注意:属于未收齐单证按原规定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企业务必在8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否则,须征税。•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